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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5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郁屏

上訴人
即被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一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9年10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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