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5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一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9年10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