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裴麥斯
- 原告宋學仁
- 被告紐西蘭商奇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陳郁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9年度湖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紐西蘭商奇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麥斯 米羅賓 龐約翰 貝亞歷 訴訟代理人 陳香君 兼反訴被告 陳郁然 陳琮勛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宋學仁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莊健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訴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元,及自民國98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請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核其性質,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於96年4 月16日與原告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路157 巷5 號8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46萬元之保證金,然系爭租約於98年2 月28日終止迄今,被告就上開保證金仍餘有5 萬元遲未返還原告。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剩餘未還之保證金並加計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下開情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承租系爭房屋,並將之提供予其總經理即反訴被告陳郁然使用,陳郁然為原告之履行輔助人,卻不慎遺失被告原先交付之系爭房屋門鎖鑰匙1 把,未能於契約終止後將系爭房屋依原狀返還被告,依據系爭租約第8 條之約定,因承租人所指定之助用人之過失所導致之損害,應由承租人自費修繕,而依據民法第213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而系爭房屋之鑰匙雖僅遺失1 把,然仍存有拾得鑰匙之人得用以開啟系爭房屋門鎖之風險,如需回復原狀,則需更換系爭房屋之門鎖及鑰匙,其費用為6 萬元,是被告得請求原告賠償之金額為6 萬元。經被告於98年5 月25日以存證信函將前揭6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對其之押租金返還請求權互為抵銷後,被告已無積欠原告任何債務,是原告之請求洵屬無據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系爭租約,向被告租用系爭房屋,然租期終止後,被告尚有5 萬元保證金未返還原告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兩造間往返之存證信函各1 份在卷可憑,被告對此復未加以爭執,堪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押租金5 萬元等語,被告則以陳郁然於承租系爭房屋期間遺失系爭房屋門鎖鑰匙1 把,而未能於系爭租約終止後將系爭房屋依原狀返還予被告,原告自應賠償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即更換系爭房屋門鎖之費用6 萬元,被告得就此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得否以更換門鎖之費用主張抵銷,茲分述如下: ⒈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55 條定有明文。而出租人應保持租賃物可供居住之完好狀態,承租人應盡善良保管人之責任,因承租人或承租人所指定之住用人之過失所導致之損害,或每次費用不超過新台幣貳仟元之修繕應由承租人自費修繕外,其他牆壁、天花板、水電管路因不可抗拒之外力所造成之損害其修繕費用均應由出租人負擔。系爭租約第8 條亦訂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其就系爭房屋門鎖之回復原狀費用為抵銷之抗辯,惟為原告所否認,則自應由被告就其抵銷權之存在及主張抵銷之金額負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⒉被告辯稱系爭房屋門鎖鑰匙其中1 把因遭原告使用人陳郁然遺失,致系爭房屋有遭受其他拾得鑰匙之人開啟門鎖之風險,原告就此應依系爭租約第8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需賠償原告更換門鎖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等語。經查: ⑴原告之總經理陳郁然於使用系爭房屋時,不慎遺失系爭房屋門鎖鑰匙1 把乙節,業據原告表示不爭執,首堪認定屬實。⑵按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應以「合於約定之返還狀態」返還於出租人。即租賃物返還時應具有何種狀態,應探究當事人對於此事具有何種明示或默示之合意,並衡酌租賃物之折舊與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等,以決定之。如租賃物返還時,處於低於上述應有之返還狀態者,承租人應依有關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是陳郁然雖僅遺失鑰匙1 把,然衡酌一般社會通念,已使系爭房屋門鎖其防盜與安全之功能因此受損,並使系爭房屋於返還時已低於合於約定之返還狀態,陳郁然復為原告所指定使用系爭房屋之人,揆諸前揭兩造間系爭租約之約定,原告即應就被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負回復原狀之責。而依據卷附系爭房屋門鎖鑰匙照片觀之,其乃係以物理方式扭轉鎖頭軸心以開啟門鎖,並非以電子鎖或其他方式為之,是除更換系爭房屋門鎖外,已無其他方式足以回復系爭房屋至合於約定之返還狀態,則被告主張系爭房屋門鎖應以更換之方式以回復原狀,核屬必要。被告既已支出更換系爭房屋門鎖之費用,並提出聯銓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承訂單、出貨單及系爭房屋鑰匙照片各1 份為證,其自得請求原告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是被告辯稱原告賠償其更換門鎖之費用,其並得以此主張抵銷,應屬有據。原告雖主張遺失鑰匙很久了,並無治安問題,且被告並未舉證危害與遺失鑰匙間有因果關係云云,然查,系爭房屋門鎖之功能,既因鑰匙之遺失而受損,且已不符「合於約定之返還狀態」,業如前述,是縱無實際之危害產生,然亦無礙於原告未依約定狀態返還系爭房屋之認定,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⑶然按系爭租賃第8 條之約定,原告固然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惟回復原狀應指回復至出租前之狀態而言,至自然之折舊應不在回復範圍之內,故回復費用中有關回復所需材料自應按系爭租約終止時扣除折舊之差額計算之。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鋼筋混凝土造房屋耐用年數為50年,又鎖頭(含鑰匙)為固定性之附屬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者,其耐用年數隨其主要設備;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 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四五。系爭房屋屬鋼筋混凝土造建築,係於90年2 月27日建築完成,此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1 紙在卷足憑,於98年2 月28日系爭租約終止時,已使用達8 年,系爭房屋門鎖屬無單獨使用價值之固定性附屬設備,應依系爭房屋計算耐用年數,而認系爭房屋門鎖設備之折舊年數為8 年;系爭房屋門鎖復係更換全新材料,自應予以折舊,經核算後,其折舊金額為18,488元(詳細計算公式如附表),是被告所得請求原告賠償之回復原狀必要費用為4 萬1,512 元為限(計算式為:60,000-18,488)。 ⒊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第335 條第1 項分別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得向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為4 萬1,512 元乙節,業如前述,則被告主張以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保證金債務互相抵銷,自屬於法有據,經抵銷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保證金為8,488 元。⒋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亦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保證金返還請求權,係屬於無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擔給付遲延之責任,自屬有據。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前述應返還之保證金,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 月9 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及押租金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8,488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1,000 元,其中五分之一即200 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貳、反訴部分 一、程序部分 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 條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62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本訴原告係基於租賃契約及押租金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反訴原告則係主張反訴被告未依系爭租約返還所有鑰匙,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經反訴原告將得對反訴被告求償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本應返還本訴原告之5 萬元保證金後,反訴原告尚有得求償於反訴被告之餘額。是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侵權行為請求權)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即抵銷部分)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且非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與本訴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亦非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者,是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與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反訴原告主張: 反訴被告紐西蘭商奇異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反訴被告紐西蘭公司)向反訴原告承租系爭房屋後,交由其公司總經理即反訴被告陳郁然使用,被告陳郁然身為原告之履行輔助人,卻不慎遺失被告原先交付之系爭房屋門鎖鑰匙1 把,未能依系爭租約之約定將系爭房屋依原狀返還被告,而更換系爭房屋門鎖之必要費用為6 萬元,反訴原告得依系爭租約之約定,請求反訴被告紐西蘭公司賠償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6 萬元;另反訴被告陳郁然遺失鑰匙1 把,已侵害系爭房屋居住安全無虞之狀態,反訴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陳郁然負損害賠償之責,而反訴被告紐西蘭公司與陳郁然間,乃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反訴原告原得依依系爭租約及民法184 條第1 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就所生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經反訴原告將前揭損害賠償債權與應返還反訴被告紐西蘭公司之5 萬元保證金互為抵銷後,反訴原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連帶賠償1 萬元,爰依系爭租約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云云,並聲明:反訴被告應連帶賠償反訴原告1 萬元,及均自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被告陳郁然之翌日即99年10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被告則均以下開情詞置辯,並聲明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反訴被告陳郁然遺失系爭房屋鑰匙1 把已久,租用期間亦未發生任何治安問題,是反訴被告僅需賠償重製系爭房屋門鎖1 把所需費用,即足以賠償反訴原告所受損害。詎反訴原告妄自擴張遺失鑰匙之風險,並於更換系爭房屋門鎖後,將更換門鎖之費用轉嫁由原始承租人負擔,此實有違租賃契約中,出租人所應分擔風險之常態。況且,系爭房屋樓下有管理員把守,上下電梯又有電子鎖,如有治安問題會對反訴原告造成損害,理應由反訴原告先行舉證,並證明該危害與鑰匙之遺失有因果關係方屬有理云云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55 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反訴原告主張其得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抵銷後之餘額1 萬元云云。然查,反訴原告所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經計算折舊後,為4 萬1,512 元,業如前述,是經反訴原告主張抵銷後,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無餘額,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抵銷後之餘額1 萬元,即難謂有據。 五、從而,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1 萬元,及均自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被告陳郁然之翌日即99年10月10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義傑 附表 系爭房屋門鎖折舊率計算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額: 60,000×0.045=2,700元。 第二年折舊額:(60,000-2,700)×0.045 =2,579元。 第三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0.045 = 2,462 第四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 -2,462)X ×0.045 =2,352 第五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 -2,462 - 2,352)×0.045 =2,246 第六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 -2,462 - 2,352-2,246)×0.045=2,145 第七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 -2,462 - 2,352-2,246 -2,145)×0.045 = 2,048 第八年折舊金額:(60,000-2,700-2,579 -2,462 - 2,352-2,246 -2,145 -2,048 ) ×0.045=1,956 累計應扣除之折舊總金額:2,700 +2,579 +2,462 +2,352 +2,246+2,145+2,048+1,956 =18,488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9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