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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144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44號

原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周為凱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
被告
羅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前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原告追加被告羅蘭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詹前堂為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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