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李郁屏
- 當事人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 號原 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7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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