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 原告
-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玉煉
- 原告
-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宗
- 原告
-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宗
- 原告
-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雄
- 原告
- 邱靖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彥增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 被告
- 林惠風
林惠珠
林惠東
林新明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權利範圍欄及義務人欄中關於之「林李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靖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內權利人欄中關於「林新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新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