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7號原 告 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煉 原 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金瑞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原 告 威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雄 原 告 邱靖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增律師 複 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林惠風 林惠珠 林惠東 林新明 原住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附表部分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權利範圍欄及義務人欄中關於之「林李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靖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及附表二內權利人欄中關於「林新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新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