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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上訴人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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