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23號
- 上訴人
- 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1,38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