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潘美芳
- 相對人
-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如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欄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五五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七五五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