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展業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習全
- 相對人
- 王凱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1522號給付資遣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湖簡字第11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1522 號給付資遣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湖簡字第11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