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65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