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65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