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萬達寧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確認文書送達是否合法,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