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萬達寧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