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40號
- 原告
- 邱錦生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輝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06年10月27日投監四字第65-JC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3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最後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6年8月9日凌晨1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經過集集鎮集鹿路186號前,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集集派出所員警攔停盤查,欲對原告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下簡稱酒測)遭原告拒絕,而認原告有「經警方攔停,當事人拒絕接受酒測」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行為,並填製舉發日期106年8月9日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9月9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不服而於106年8月10日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經被告向舉發機關函查結果,認本件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06年9月1日以中監投站字第1060216336 號函通知原告仍應依章處罰,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以106年10月27日投監四字第65-J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普通大貨車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3年,3年內不得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當晚原告將系爭車輛停在路邊,遇到警察盤查,因原告是吸毒列管人口,警察要求原告交人頭,原告說沒有人頭可以交,警察卻要求原告回警局採尿,因為原告有定期回警局報到,所以原告不予理會,掉頭就想要走,警察卻說要扣車,要求原告酒測,原告認為警察是故意要找原告麻煩,沒有交出人頭,警察就要原告酒測扣車,原告拒絕酒測,警察還跑到原告家說一些有的沒有的,一直要原告跟他們回警局,原告不知道警察存的是什麼心,要是欠業績也不用這樣,希望把事情查清楚,還原告清白,就是要原告繳錢也要讓原告心甘情願的拿出來繳吧!警察說有錄影存證,要看證據也該到法庭上再看吧!原告怎麼會跑到警局看呢。
㈡原告不知道伊為何被攔查,伊當天只是在講電話把車停在路旁邊,警察就過來盤查,有一個小時的時間警察都叫原告去警察局驗尿,叫原告要交人頭,這中間刁難原告的過程都沒有拿出錄影光碟,原告沒有辦法交人頭,警察就說要辦伊酒駕並要給伊做酒測。
㈢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㈠原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攔停盤查,發現原告確有駕車之情形,惟原告當場拒不配合實施呼氣酒測,其消極拒絕酒測,有錄影光碟可茲為佐,舉發員警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其違規屬實,被告核其處分,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裁處之,於法並無不當或違失之處,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⒈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亦著有明文。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故關於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交通工具予以攔停並要求實施酒測者,自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而必須依個案具體實際情狀,判斷審查臨檢、盤查、取締之交通工具是否確有「已發生危害」,例如已駕車肇事;或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換言之,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必須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可資建立駕駛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警察機關方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否則,即非合法進行酒測,遭檢查人民並無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亦不得以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予以處罰。
㈢經查:
⒈本院勘驗被告機關提出之舉發光碟共兩片(⑴檔案名稱:「取締甲○○拒測-行車紀錄器影像」、錄影時間:2分59秒;⑵檔案名稱:「PICT0292」、錄影時間:2分57秒),勘驗結果如下:
⑴檔案名稱「取締甲○○拒測-行車紀錄器影像」部分:
①影像畫面共分割為右上、右下、左上、左下四格畫面,其中四格畫面中均有於左下角顯示日期為「2017/8/9」,又右下格之畫面為全部黑色,其餘三格有畫面內容。
②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11」:影像開始播放,員警舉發車輛鏡頭顯示向前行駛。
③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23」:舉發車輛開始迴轉並準備進入對向車道。
④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28」:舉發車輛已迴轉進入對向車道並往前行駛,前方出現原告「P6-8228號」自用小客車。
⑤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31」:舉發車輛向原告「P6-8228號」自用小客車閃大燈後,原告「P6-8228號」自用小客車踩煞車燈並逐漸減速向路旁停靠。
⑥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41」:原告「P6-8228號」自用小客車已完全靜止於路旁並閃爍暫停燈,駕駛座車門正準備開啟。
⑦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46」:有一位警員出現於舉發鏡頭前方,原告「P6-8228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已開啟並有人準備下車。
⑧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48」:第二位警員出現於舉發鏡頭前方,原告亦已開啟車門下車準備與該二名警員交談。
⑨四格畫面左下顯示時間為「2017/8/9 00:16:49」至「2017/8/9 00:19:06」:原告與二名警員均在舉發鏡頭前方交談,影片結束。
⑵檔案名稱「PICT0292」部分:
①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3:34」:有一警員稱:「這一定超過0.25的(台語)」。
②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4:19」:有一警員稱:「他有開啦!不要在那邊說沒有!(台語)」,另一警員稱:「沒有關係啦!看你要如何說,我行車紀錄器可以拔下來給你看啦!快一點講一講!快要一個小時了耶!(台語)」。
③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4: 36」:有一警員稱:「你也把話講完,講一半?(台語)」。
④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4:51」:有一警員稱:「他有開就讓他走早一點!厚!學長,你要聽清楚(台語)」。
⑤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5: 28」:原告稱:「好啦!拒測!我要先走啦,我車不移動,你用行車紀錄器啦!(台語)」,有一警員稱:「好啦!好啦!搞那麼久,拒測厚?(台語)。跟你講你的權利,拒測的後果啦」,另一警員稱:「106年8月9日1點06分,甲○○先生,現在告知如果你拒測,三年內不得考照並吊銷駕照,然後扣除你的車,最高罰鍰九萬元,然後你可以去監理站申訴。你可以拒簽,拒簽我們會寄給你」。
⑥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6: 05」:原告稱:「我的車沒有行駛,你要寫我沒有行駛,不然我不要給你簽」。
⑦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6:10」:有一警員稱:「你不要簽沒有關係,你的車有沒有行駛是我們在判斷的,我們的行車紀錄器可以看」。
⑧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1:26:30」:影片結束。
⒉本院復勘驗被告機關提出之舉發機關舉發原告拒絕酒測密錄器影像光碟共兩片(⑴光碟一:檔案名稱「PICT0272」至「PICT0275」、「PICT0277」至「PICT0283」共11個檔案,錄影時間為「2017.08.09 00:27:52」至「2017.08.09 00:59:30」;⑵光碟二:檔案名稱「PICT0284」至「PICT0294」、「取締甲○○拒測-行車紀錄器影像」共12個檔案,其中檔案名稱「PICT0284」至「PICT0294」錄影時間為「2017.08.09 00:59:30」至「2017.08.09 01:44:24」),就其中⑴光碟一錄影時間「2017.08.0900:30:57」至「2017.08.09 00:36:00」,勘驗結果如下:
①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0:30:57」至「2017.08.09 00:31:02」:有一警員問:「你身分證號碼幾號?(台語)」,原告答:「Z000000000」。
②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0:31:08」至「2017.08.09 00:31:22」:另一警員問:「你不是跟別人吵架?電話不先接嗎?(台語)」,原告答:「沒關係、沒關係、不會啦!我不會隨便欺騙你們的,你們也知道香蕉是我母親在賣的,不會亂來的。」。
③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0:31:28」至「2017.08.09 00:32:48」:有一警員稱:「你隨便絕對不會過(台語)」,原告答:「問題是我都有準時去」(台語),有一警員稱:「你聽得懂就不要說那些五四三的(台語)」,原告答:「不要這樣啦!大家都在地的(台語)」,有一警員稱:「我就跟你說不要說那些五四三的,這樣說你就聽得懂了,不要再說其他的了(台語)」,原告答:「我都有準時去啊(台語)」,有一警員稱:「我跟你說你準時去就會閃,我們內行人就不要說外行話(台語)」,原告答:「我今天也沒有什麼不對啊?難道一定要這樣嗎?(台語)」,有一警員稱:「我就跟你說你還有在用,你就說你不小心還有在用(台語)」,原告答:「真的就沒有咩(台語)」,有一警員稱:「我就跟你說你之前就不會過了(台語)」,原告答:「大家都在地的,我也有正當工作,也沒有去偷、也沒有去搶(台語)」,有一警員稱:「你現在聽我說,你現在去驗不會過,你不要這麼緊張,我並沒有表示要把你帶回去驗,你不用這麼緊張(台語)」,原告答:「對啦,我的意思是說我沒有去偷也沒有搶!我知道你的意思(台語)」,有一警員稱:「不要再狡辯那些了,我現在沒有要把你帶回去,如果我要把你帶回去說這麼多也沒有用(台語)」,原告答:「說實在話,我在地方也沒有去偷去搶或是作違背良心的事,我真的沒有,我也是安份守己在生活(台語)」。
④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0:32:49」至「2017.08.09 00:34:16」:有一警員稱:「來啦!咱們大家來說一句讚的話啦!你給我報一下(台語)」,原告答:「我真的沒有啦!如果有我就跟你報了,真的沒有啦(台語)」,有一警員稱:「不然名間那邊你跟我講一下好不好?(台語)」,原告答:「有的話我就跟你說好不好?目前我真的沒有啦!(台語)」,有一警員稱:「你一定知道什麼人身上有東西!那幾天才被芬園的人搜走而已(台語)」,原告答:「這個我不知道!這個我不知道喔!我欠你的恩情我一定會報答,我絕對會回報你(台語)」,有一警員稱:「你只要跟我講什麼人就好,不用跟我講其他的,只要講什麼人有就好,看是不是跟我聽到的一樣就好,目前我們這邊、外面隨便都可以(台語)」,原告答:「之前何瑞恩(譯音)我也有跟他報啦!我目前真的沒有啦!我欠你的恩情我會報答你啦!(台語)」,有一警員稱:「不然你報給煙仔(譯音)是報什麼人?(台語)」,有一警員稱:「臺中太平的人啦!(台語)」,有一警員稱:「我就說我們這邊就好了(台語)」,另一警員稱:「附近啦!附近啦!」,原告答:「我沒有跟我們這邊的人在混啦!(台語)」,有一警員稱:「你女朋友那邊呢?(台語)」,原告答:「我女朋友現在只是在驗而已,他就是他之前的先生卡到毒品的案件被拖連的,你給我時間我絕對會報答你的(台語)」,有一警員稱:「你要如何報答我?(台語)」,原告答:「我一定會報的,一句話,你給我時間(台語)」,有一警員稱:「你有喝酒嗎?(台語)」,原告答:「沒有啦!我哪有喝酒,我是跟我女朋友吵架,在那裡大小聲而已(台語)」,有一警員稱:「你喝酒吧?(台語)」,原告答:「沒有啦!(台語)」。
⑤畫面下方時間顯示「2017.08.09 00:34:36」至「2017.08.09 00:36:00」:(持密錄器之警員至警車持酒測檢測儀器)原告稱:「拜託你給我一次機會啦!(台語),」有一警員稱:「你先測看看(台語)」,原告答:「一定超過的啦!(台語)」,另一警員稱:「來!吹一下」,原告答:「我今天才去道安講習而已,一定超過的啦(台語)」,另一警員稱:「吹一下,再一次」,有一警員稱:「哈一下就好(台語)」,原告答:「一定有的啦!拜託一下啦!因為我今天也去道安講習剛回來而已,上個月才被草屯交通隊…(台語)」,另一警員問:「你喝什麼?」,原告答:「我喝差不多一杯啦!(台語)」,另一警員問:「在那裡喝的?」原告答:「在我家喝的,我阿生這個人是不會被人嫌棄的,我絕對說的到做的到,好不好?有啦,我剛才有喝酒啦!(台語)」,另一警員問:「你幾點喝完的?」,原告答:「剛喝完的而已啦!差不多五分鐘前而已,五分鐘前我剛在我家喝完就開車到這邊跟她講電話(台語)」,有一警員稱:「還說要去名間?(台語)」,原告答:「我現在住名間想要過去(台語)」,另一警員問:「怎麼會從這裡走?」,原告答:「因為走這裡比較好走,我絕對不是這種人啦(台語)」。
⒊就警員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過程,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具結證稱:「(法官問:是否有於106年8月9日凌晨1時17分在南投縣○○鎮○○路000號附近攔查本件原告甲○○?)是的,當日凌晨12點到2點執行巡邏的職務。(法官問:當時為何攔查原告的車輛下來?)當時巡邏時看到該車停對向路中間的車道上,我們懷疑是否該人為疲勞駕駛睡著,這是四線道,當時他是停在外車道上,我們就迴轉上前關心,他的車子就往前開,過了平交道我們才把他攔下來。(法官:依照取締酒駕的作業程序,是否需要全程錄音錄影?)需要,本件也有做。(法官問:你們當時是何時把原告攔下來的?)應該是在凌晨12點左右就攔下原告了。(法官問:為何剛攔下原告的時候錄影畫面不見了?)不知道,沒有注意,我已經有把全部的時間提供給被告機關了。這可能是時間上的誤差,因為行車紀錄器與密錄器的時間可能不一致。身上有帶密錄器的人是我,當時我們是看到原告的車輛停在路上才迴轉去攔查,但是原告的車輛有再往前行駛最後過平交道之後,原告的車輛才靠邊停。(法官問:攔停原告之後有無馬上對原告做酒測?)沒有,因為一開始沒有發現原告有喝酒的狀態,談話之後才有發現原告有喝酒的狀態,所以才做原告的酒測。(法官問:原告是否為你們的線人?)不是。(
是吸毒人口,所以希望原告能提出相關的線索。(法官問:攔下原告之後過了多久才對原告做酒測?)是跟原告講話講了很久才發現原告有喝酒,才要對他做酒測,大約與原告講話講了十分鐘左右才要跟原告實施酒測的。」等語。
㈣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舉發員警於106年8月9日凌晨12時許攔查原告時,是因為懷疑原告疲勞駕駛睡著停車在車道上,然依前揭勘驗光碟內容,舉發員警駕車迴轉時,原告已駕駛系爭車輛往前行駛,而未有舉發員警所證稱之停車在外車道之情狀,且舉發員警向原告閃燈示意攔查,原告亦依指示停駛於路邊,現場未設有執行酒測勤務之告示牌,攔查過程中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並未肇事,並無「已發生危害」之情狀,亦無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難認舉發員警有合理懷疑原告酒後駕車之事由。而警察機關必須依法合法實施酒測程序,始有人民因「拒絕酒測」而應受處罰之可言。本件舉發員警攔查原告並非對於原告酒後駕車有合理懷疑,且於當日凌晨零時16分許攔查後並未對原告進行酒測,而係要求原告就吸毒人口乙事提出相關的線索,因原告遲未能提供相關資訊,舉發員警嗣於攔查後逾1小時之106年8月9日凌晨1時許,始以懷疑原告有喝酒為由,而要求原告進行酒測,故舉發員警針對客觀上並無已發生危害,亦無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之駕駛人即原告,進行攔停並要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顯與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不合。從而,舉發員警逕對原告進行盤查並要求酒測之舉措,實欠缺懷疑原告酒後駕車之客觀合理基礎,並非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件之盤查臨檢行為,參酌前揭說明,原告本無接受其酒測檢定之義務,故不論嗣後警方是否進行接受酒測勸導或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原告均無服從此自始欠缺職權行使依據之警察攔檢行為,其拒絕酒測檢定,自不能謂有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言,被告亦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予以裁罰。
六、綜上所述,本件舉發員警對原告臨檢盤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其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檢定,原屬欠缺職權行使依據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行為,原告並無接受違法攔檢之義務,其舉發已難認適法,而原告拒絕酒測檢定,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告更無裁罰之權限,原處分顯屬違法,自應予撤銷。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裁判費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