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廖麗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不服108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3,000元,業據上訴人繳納1,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