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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

有關核發證明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廖麗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不服108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3,000元,業據上訴人繳納1,5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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