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吳江舜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琄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澤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陳明被告機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