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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志明

原告
吳江舜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黃培澤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陳明被告機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志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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