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坤
- 代理人
- 葉敏玲
- 代理人
- 陳子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沁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該應執行之標的物係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10年9月14日投院明110司執賢字第21820號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