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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林依蓉

  • 當事人
    陳怡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AC」唇蜜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3 月26日確定,迄於100 年3 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號偵查卷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6 號偵查卷宗、99年度緩字第310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99年度緩護命字第146 號觀護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仿冒「MAC 」唇蜜1 支,經鑑定為仿冒品,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有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8年12月3 日出具之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附卷可按,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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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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