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2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家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④罪);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⑤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⑦罪);上揭第③至⑦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6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再與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9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0 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662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66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