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顯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顯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1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顯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以下簡稱第③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罪),上揭第①至④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⑤⑥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⑦罪);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⑧罪),上揭第⑤至⑧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5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其於97年9 月9 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6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確定,是其刑後尚有拘役35日待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