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炳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炳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呂炳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共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炳霖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1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4 、5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6 至10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6 、7 )、詐欺取財罪(編號8 、9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2 年、1 年8 月、1 年6 月、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而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