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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廖健男孫偲綺廖慧娟

  • 被告
    陳秀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秀珠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秀珠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119 號1 樓「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日鋐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金日鋐公司為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商號或公司間無銷貨之事實,仍分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各該期營業稅申報(即當月係申報前2 月之營業稅)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與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宸鴻公司)、紡潤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紡潤公司)、百翔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百翔公司)、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百立公司),充當該5 家商號或公司之進貨憑證,由該5 家商號或公司分別於該期營業稅申報時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分別幫助該5 家商號或公司以詐術逃漏營業稅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740 元、7 萬9,725 元、5 萬9,040 元、1 萬6,530 元、79萬6,317 元(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編號、金額及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簡稱中區國稅局)勾稽金日鋐公司之進、銷項憑證後,始查悉上情。 二、嗣經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被告陳秀珠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秀珠固不否認伊為金日鋐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於準備程序時辯稱:金日鋐公司營業項目是與化妝品、茶葉、建材等相關,有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商號或公司實際交易,於96年、97年間,伊與案外人即其配偶劉明坤一起經營金日鋐公司,沒有其他員工,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伊忘記有無以公司名義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後來因為週轉不靈就停業了,該公司事務都是劉明坤在處理云云;於審理時則辯稱:伊對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狀況不知情,伊忘記該公司有多少員工,該公司是劉明坤一人送貨、管帳及與客戶聯繫,金日鋐公司有製作財務報表及帳冊,但是都不見了云云。經查: ㈠金日鋐公司係於96年7 月20日設立登記,97年12月1 日解散,被告為名義負責人,而金日鋐公司分別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銷項統一發票與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充作該5 家商號或公司向金日鋐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當期扣抵如附表一至五「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銷項稅額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金日鋐96年7 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1 份(見偵字卷第7 頁)、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銷項去路明細2 份(見偵字卷第9 頁至該頁反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偵字卷第13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偵字卷第14頁)、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見偵字卷第15頁)各1 份、南投縣政府96年7 月20日府建工字第09600030450 號函(見偵字卷第17頁反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見偵字卷第18頁)、97年12月12日府建工字第09700046910 號函(見偵字卷第37頁反面)、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申請書(見偵字卷第38頁)、經濟部97年12月1 日經授中字第09734054060 號函(見偵字卷第39頁)、金日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偵字卷第114 頁至該頁反面)、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金日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偵字卷第115 頁至該頁反面)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字卷第124 頁至第125 頁反面)、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101 年4 月23日中區國稅投縣三字第1010006132號函及所附之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金日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訴字卷二第47頁至第56頁)各1 份、金日鋐公司開立與康喬藝術人文坊之統一發票影本6 紙(見訴字卷一第106 頁至第108 頁)、康喬藝術人文坊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各1 份(見偵字卷第92頁至該頁反面)、宸鴻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各1 份(見偵字卷第68頁至該頁反面)、紡潤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偵字卷第73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字卷第73頁反面)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見偵字卷第74頁反面)各1 份、百立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 份及營業稅年度資料明細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2 份(見偵字卷第76頁至第77頁)、百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1 份(見偵字卷第85頁至該頁反面)、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百翔公司、紡潤公司、百立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訴字卷一第155 頁、第156 頁、第158 頁、第159 頁、第160 頁)各1 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而依金日鋐公司自96年7 月間起至97年12月止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所示(見偵字卷第117 頁至第125 頁反面、訴字卷二第53頁至第56頁),該公司取具宏富門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富門公司,被告取具宏富門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貨憑證,涉犯稅捐稽徵法部分另為無罪判決,詳如下述)、宜傑事業有限公司、憶發有限公司所開立、充當進貨憑證之統一發票(亦即金日鋐公司進貨,需支付貨款),分別為55張、1 張及2 張,除宏富門公司其中2 張編號為VU00000000、V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金額未達10萬元外,其餘每張統一發票金額均逾10萬元以上;至於金日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及開立與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1 張(此部分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作為各該商號或公司之進貨憑證部分(亦即金日鋐公司出貨,得收取貨款),除附表一編號3 部分金額未達10萬元外,其餘每張統一發票金額均逾10萬元以上;另以金日鋐公司取得賣方統一發票部分以「支出」計,開立統一發票與買方部分以「收入」計,而得知該公司每月支出、收入及損益約略如附表六所示;而依該表可見,自96年8 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金日鋐公司每月支出或收入,有達百萬以上者即有96年9 月至97年2 月、97年4 月至97年8 月,最高者為97年5 月之收入為「5,103,084 元」,至於損益部分,亦有96年10月、96年12月至97年2 月、97年4 月至97年8 月達數百萬元以上,最高者為97年5 月之「+3,225,054元」,由上可知,金日鋐公司營業金額不低,依一般商業行為常情,應會透過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交換之平台,例如採取開立支票或匯款方式,除可作為款項支付之憑證外,更降低現金保管之風險,惟被告於偵查中及準備程序時均供稱: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33 頁至第134 頁、訴字卷一第19頁、第163 頁),證人即康喬藝術人文坊負責人鄭榮鑑與宏富門公司負責人黃則旻均證稱:其等與金日鋐公司都是現金交易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87 頁反面),顯與上述商業行為常情相違。 ㈢又金日鋐公司、被告與劉明坤之金融機構帳戶,自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分別如附表七所示,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0 年6 月8 日營清字第1001004603號函及所附之存摺存款往來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0 年6 月8 日板信集中字第1007471025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01008827號函及所附之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儲字第1000094938號函及所附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龍井區農會100 年6 月13日龍農信字第1006000147號函及所附之客戶往來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0 年6 月9 日一中港字第00150 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100 年6 月14日國世臺中字第326 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中信銀00000000006366號函及所附之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 年6 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00011024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0 年6 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00011021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4日(100 )新光銀業務字第4470號函及所附之帳戶資料、對帳單、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6 月10日(100 )政查字第46012 號函及所附之存摺往來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財富管理100 年6 月15日北富銀字第1000000030號函及所附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 年6 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013167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 年6 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013168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查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100 年6 月20日100 沙鹿字第1006021328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0 年7 月13日合金沙字第1000002577號函及所附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證(以上見訴字卷一第54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94頁),則如附表七㈠所示之金日鋐公司帳戶,每次往來金額僅1 、2 萬元,且至96年10月9 日後即無交易紀錄;如附表七㈡所示之被告帳戶,關於板信商業銀行部分,雖於96年4 月14日、同月16日分別有轉帳入300 萬元及299 萬8,148 元,然均隨即於匯款當日轉帳一空,且自96年4 月16日後即無交易紀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僅於96年9 月7 日存入20萬元,然亦於3 日內提領至不到1 萬元,之後迄有交易紀錄之97年1 月2 日止,交易均僅數千元之譜;臺中商業銀行部分,自金日鋐公司設立登記日之96年7 月間起迄最後交易日之96年12月21日,最高交易金額僅為13萬1,649 元;彰化商業銀行部分,最後交易日期為96年10月19日,最高交易金額不過5 萬餘元,復對照附表七㈢劉明坤之帳戶往來情形,可知該帳戶多作為轉帳至劉明坤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供扣繳放款利息之用,其餘被告與劉明坤名義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臺中市龍井區農會帳戶、被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劉明坤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等,不是無交易資料,就是交易次數(未及5 次)或金額(未達3 千元)甚低。綜上以觀,可見金日鋐公司、被告及劉明坤帳戶,自金日鋐公司設立登記後,所往來金額均為零星、小額,且自97年1 月2 日起,上述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均無任何資金往來,對照金日鋐公司營業狀況,至97年8 月間止,每月支出或收入多有達百萬元以上,甚至達5 百萬餘元等情事,縱如被告所辯,金日鋐公司與其往來商號或公司都是現金交易,然既有多筆如此大額之營業款項,衡情應會存入金融機構帳戶以降低被竊或遺失之危險,待有需要再提領即可,然竟完全無法從金日鋐公司、被告及劉明坤帳戶看出有此等款項進出之任何端倪,是難以認定金日鋐公司有有該等款項實際進出(即有實際交易行為)之事實。㈣再被告先於偵查中供稱:金日鋐公司只有伊與劉明坤2 人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33 頁至第134 頁);亦於準備程序時供稱:金日鋐公司是伊與劉明坤一起經營,沒有其他員工云云(參見訴字卷一第19頁);於審理時則改口稱:伊對於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狀況不知情,該公司是劉明坤一人送貨、管帳及與客戶聯繫云云(參見訴字卷二第90頁至第92頁),此與證人林淑觀自稱其曾於96年7 月至同年12月間在金日鋐公司幫忙處理事務,該公司負責送貨是陳先生,進銷貨是被告自己處理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03 頁至該頁反面),及證人鄭榮鑑則陳稱其是與金日鋐公司會計林小姐接洽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87 頁反面),顯然不同,則金日鋐公司實際有無營業?營業情形為何?更啟人疑竇。 ㈤復被告先於偵查中供稱:伊是金日鋐公司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公司員工只有伊與劉明坤2 人云云(參見偵字卷第133 頁至第134 頁);亦於準備程序時供稱:金日鋐公司是伊與劉明坤一起經營,沒有其他員工云云(參見訴字卷一第19頁);於審理時則改口稱:伊對於金日鋐公司之營業狀況不知情,該公司是劉明坤一人送貨、管帳及與客戶聯繫云云(參見訴字卷二第90頁至第92頁),其前後陳述不一,已有可疑,況劉明坤因右側外傷性腦出血及硬腦膜下腔出血、骨折等傷害,導致其意識狀態不穩,時而清醒、時而模糊,且行動不便,而無法到庭陳述,此為被告所陳明(參見訴字卷二第91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可書1 份為證(見訴字卷二第94頁),則被告嗣後於審理時始翻異前詞,自有可能係將責任推卸至無法調查之劉明坤之處之可能,而難以遽採;況證人林淑觀稱其曾於96年7 月至同年12月間在金日鋐公司幫忙處理事務,該公司進銷貨是被告自己處理等語(參見偵字卷第103 頁至該頁反面),已可證被告確為金日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且有開立金日鋐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 ㈥由上揭㈡至㈤所述種種,足徵金日鋐公司並非正常經營之公司,而是無實際營業行為之虛設公司,是該公司並非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實際進貨交易對象,是以被告以金日鋐公司名義所開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自屬不實之會計憑證,且該等統一發票業經康喬藝術人文坊、宸鴻公司、紡潤公司、百翔公司、百立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以被告確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該5 家商號或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無疑。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委無可採,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秀珠為金日鋐公司之負責人,竟無銷售貨物之事實,而該將虛偽不實之交易事項填載在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上,並將該等發票分別交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商號或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逃漏營業稅分別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下簡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下簡稱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先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分別交付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商號或公司,並幫助該等商號及公司之納稅義務人多次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其對各該商號及公司而言,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各出於一個犯意,實行各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揭5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有相當社會經驗,當知應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罔顧稅捐公平,虛設行號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社會經濟、租稅公平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並衡以其幫助逃漏稅捐之對象、金額、犯罪時間,以及犯後飾詞矯飾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雖為因被告犯罪所生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商號或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辦理扣抵稅款之用,已非為被告或正犯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秀珠為金日鋐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金日鋐公司並未向宏富門公司進貨,竟基於逃漏金日鋐公司稅捐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具宏富門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1,989 萬3,825 元,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項憑證後,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據此逃漏營業稅額共計99萬4, 69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判決要旨可參;且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課徵營業稅之前提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若營業人為虛設行號,並無任何銷售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自無課徵營業稅之餘地;另「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闡釋明確。 三、查金日鋐公司固有以宏富門公司所開立、合計銷售金額為1,989 萬3,825 元之54張統一發票充當金日鋐公司之進貨憑證,持向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99萬4,692 元,此有宏富門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 份(見偵字卷第63頁至第64頁反面)、金日鋐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 份(見偵字卷第118 頁至該頁反面、第121 頁至第122 頁)及宏富門公司開立與金日鋐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54紙(見訴字卷一第109 頁至第141 頁)存卷可考,惟金日鋐公司為虛設行號,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依前述說明,金日鋐公司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被告縱有將自宏富門公司取具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貨憑證持以扣抵營業稅額,亦無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之可言,是被告此部分所為自不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不得逕繩以逃漏稅捐之罪責。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且起訴書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數罪之關係,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附表一: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康喬藝術人文坊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15日│UU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 ├──┼───────┼──────┼─────┼─────┼─────┤ │ 2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20日│UU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 3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8 月31日│UU00000000│85,000元 │4,250元 │ ├──┼───────┼──────┼─────┼─────┼─────┤ │ 4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9 月20日│VU00000000│100,800元 │5,040元 │ ├──┼───────┼──────┼─────┼─────┼─────┤ │ 5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9 月30日│VU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6 │康喬藝術人文坊│96年10月5日 │VU00000000│109,000元 │5,450元 │ ├──┼───────┴──────┴─────┼─────┼─────┤ │合計│ │954,800元 │47,740元 │ └──┴────────────────────┴─────┴─────┘ 附表二: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宸鴻工業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542,500元 │27,125元 │ ├──┼────────┼────┼─────┼──────┼─────┤ │ 2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452,000元 │22,600元 │ ├──┼────────┼────┼─────┼──────┼─────┤ │ 3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 │ 4 │宸鴻工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V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合計│ │1,594,500元 │79,725元 │ │ │ │ │ │ └──┴───────────────────┴──────┴─────┘ 附表三: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紡潤實業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53,450元 │7,673元 │ ├──┼────────┼────┼─────┼──────┼─────┤ │ 2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67,550元 │8,378元 │ ├──┼────────┼────┼─────┼──────┼─────┤ │ 3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1月 │XU00000000│179,535元 │8,977元 │ ├──┼────────┼────┼─────┼──────┼─────┤ │ 4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109,650元 │5,483元 │ ├──┼────────┼────┼─────┼──────┼─────┤ │ 5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240,400元 │12,020元 │ ├──┼────────┼────┼─────┼──────┼─────┤ │ 6 │紡潤實業有限公司│97年2月 │XU00000000│330,185元 │16,509元 │ ├──┼────────┴────┴─────┼──────┼─────┤ │合計│ │1,180,770元 │59,040元 │ └──┴───────────────────┴──────┴─────┘ 附表四: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百翔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1 │百翔科技事業│96年12月│W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百翔科技事業│97年7月 │AU00000000│150,600元 │7,53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330,600元 │16,530元 │ └──┴─────────────────┴─────┴─────┘ 附表五: (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與百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稽徵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 │編號│ 買受公司 │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1月│WU00000000│864,000元 │43,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百立生物科技│96年12月│WU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1月 │X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1月 │XU00000000│789,120元 │39,45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397,440元 │19,8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2月 │XU00000000│481,920元 │24,09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449,280元 │22,46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756,000元 │37,8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612,000元 │30,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792,000元 │39,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552,000元 │27,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972,000元 │48,6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118,800元 │5,9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5月 │ZU00000000│608,000元 │30,4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6月 │ZU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6月 │ZU00000000│207,360元 │10,3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655,200元 │32,76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2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3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117,380元 │5,86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4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434,400元 │21,72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5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230,400元 │11,52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6 │百立生物科技│97年7月 │AU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7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630,000元 │31,5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8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9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205,440元 │1027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0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144,000元 │7,2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1 │百立生物科技│97年8月 │AU00000000│881,600元 │44,08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15,926,340元│796,317元 │ └──┴─────────────────┴──────┴─────┘ 附表六、96年7 月起至97年12月止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約略收支表 ┌──┬────┬──────┬──────┬───────┐ │編號│月份 │支出 │收入 │損(-)益(+)│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1 │96年7月 │4,573 │0 │+4,573 │ ├──┼────┼──────┼──────┼───────┤ │ 2 │96年8月 │27,677 │577,500 │+549,823 │ ├──┼────┼──────┼──────┼───────┤ │ 3 │96年9月 │1,257,522 │520,958 │-736,564 │ ├──┼────┼──────┼──────┼───────┤ │ 4 │96年10月│2,844,268 │1,788,675 │-1,055,593 │ ├──┼────┼──────┼──────┼───────┤ │ 5 │96年11月│1,905,750 │2,079,530 │+173,780 │ ├──┼────┼──────┼──────┼───────┤ │ 6 │96年12月│24,634 │1,228,500 │+1,203,866 │ ├──┼────┼──────┼──────┼───────┤ │ 7 │97年1月 │837,910 │1,975,451 │+1,137,541 │ ├──┼────┼──────┼──────┼───────┤ │ 8 │97年2月 │3,230,951 │2,163,310 │-1,067,641 │ ├──┼────┼──────┼──────┼───────┤ │ 9 │97年3月 │172,530 │0 │-172,530 │ ├──┼────┼──────┼──────┼───────┤ │ 10 │97年4月 │1,610,694 │0 │-1,610,694 │ ├──┼────┼──────┼──────┼───────┤ │ 11 │97年5月 │1,878,030 │5,103,084 │+3,225,054 │ ├──┼────┼──────┼──────┼───────┤ │ 12 │97年6月 │3,243,975 │973,728 │-2,270,247 │ ├──┼────┼──────┼──────┼───────┤ │ 13 │97年7月 │1,580,985 │2,933,319 │-1,169,732 │ ├──┼────┼──────┼──────┼───────┤ │ 14 │97年8月 │3,606,824 │2,437,092 │-1,169,732 │ ├──┼────┼──────┼──────┼───────┤ │ 15 │97年9月 │2,020 │0 │-2,020 │ ├──┼────┼──────┼──────┼───────┤ │ 16 │97年10月│0 │0 │0 │ ├──┼────┼──────┼──────┼───────┤ │ 17 │97年11月│600 │0 │-600 │ ├──┼────┼──────┼──────┼───────┤ │ 18 │97年12月│0 │0 │0 │ └──┴────┴──────┴──────┴───────┘ 附表七、金融機構往來明細 (96年1 月1 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㈠金日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存入金額(│餘額(新臺│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幣元) │ ├──┼──────────┼──────┼─────┼─────┼─────┤ │ 1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96.9.7 │ │20,000 │2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6.9.10 │10,000 │ │10,000 │ │ │ ├──────┼─────┼─────┼─────┤ │ │ │96.9.12 │5,000 │ │5,000 │ │ │ ├──────┼─────┼─────┼─────┤ │ │ │96.9.14 │ │10,000 │15,000 │ │ │ ├──────┼─────┼─────┼─────┤ │ │ │96.9.20 │14,000 │ │1,000 │ │ │ ├──────┼─────┼─────┼─────┤ │ │ │96.10.9 │900 │ │100 │ └──┴──────────┴──────┴─────┴─────┴─────┘ ㈡陳秀珠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存入金額(│餘額(新臺│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幣元) │ ├──┼──────────┼─────────┼─────┼─────┼─────┤ │ 1 │板信商業銀行 │96.4.9(現金) │ │2,000 │2,000 │ │ │ ├─────────┼─────┼─────┼─────┤ │ │ │96.4.14 (轉帳) │ │3,000,000 │3,002,000 │ │ │ ├─────────┼─────┼─────┼─────┤ │ │ │96.4.14 (轉帳) │3,000,000 │ │2,000 │ │ │ ├─────────┼─────┼─────┼─────┤ │ │ │96.4.16 (轉帳) │ │2,998,148 │3,000,148 │ │ │ ├─────────┼─────┼─────┼─────┤ │ │ │96.4.16 (轉帳) │3,000,000 │ │148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96.9.7 │ │200,000 │200,000 │ │ │有限公司 ├─────────┼─────┼─────┼─────┤ │ │ │96.9.7 │8,000 │ │192,000 │ │ │ ├─────────┼─────┼─────┼─────┤ │ │ │96.9.7(票據查詢費│100 │ │191,900 │ │ │ │) │ │ │ │ │ │ ├─────────┼─────┼─────┼─────┤ │ │ │96.9.7 │10,006 │ │181,894 │ │ │ ├─────────┼─────┼─────┼─────┤ │ │ │96.9.7 │20,006 │ │161,888 │ │ │ ├─────────┼─────┼─────┼─────┤ │ │ │96.9.7 │20,006 │ │141,882 │ │ │ ├─────────┼─────┼─────┼─────┤ │ │ │96.9.7 │16,006 │ │125,876 │ │ │ ├─────────┼─────┼─────┼─────┤ │ │ │96.9.8 │10,000 │ │115,876 │ │ │ ├─────────┼─────┼─────┼─────┤ │ │ │96.9.10 │20,006 │ │95,870 │ │ │ ├─────────┼─────┼─────┼─────┤ │ │ │96.9.10 │20,006 │ │75,864 │ │ │ ├─────────┼─────┼─────┼─────┤ │ │ │96.9.10 │20,006 │ │55,858 │ │ │ ├─────────┼─────┼─────┼─────┤ │ │ │96.9.10 │30,000 │ │25,858 │ │ │ ├─────────┼─────┼─────┼─────┤ │ │ │96.9.10 │15,000 │ │10,858 │ │ │ ├─────────┼─────┼─────┼─────┤ │ │ │96.9.10 │3,017 │ │7,841 │ │ │ ├─────────┼─────┼─────┼─────┤ │ │ │96.9.10 │1,517 │ │6,324 │ │ │ ├─────────┼─────┼─────┼─────┤ │ │ │96.9.12 │5,000 │ │1,324 │ │ │ ├─────────┼─────┼─────┼─────┤ │ │ │96.9.25 │1,006 │ │318 │ │ │ ├─────────┼─────┼─────┼─────┤ │ │ │96.10.8 │ │2,400 │2,718 │ │ │ ├─────────┼─────┼─────┼─────┤ │ │ │96.10.9 │ │700 │3,418 │ │ │ ├─────────┼─────┼─────┼─────┤ │ │ │96.10.10 │ │100 │3,518 │ │ │ ├─────────┼─────┼─────┼─────┤ │ │ │96.10.11 │3,500 │ │18 │ │ │ ├─────────┼─────┼─────┼─────┤ │ │ │96.12.4 │ │4000 │4,018 │ │ │ ├─────────┼─────┼─────┼─────┤ │ │ │96.12.4 │3,505 │ │513 │ │ │ ├─────────┼─────┼─────┼─────┤ │ │ │96.12.21 │317 │ │196 │ │ │ ├─────────┼─────┼─────┼─────┤ │ │ │96.12.21(利息) │ │2 │198 │ │ │ ├─────────┼─────┼─────┼─────┤ │ │ │97.1.2 │ │4,600 │4,798 │ │ │ ├─────────┼─────┼─────┼─────┤ │ │ │97.1.2 │ │100 │4,898 │ │ │ ├─────────┼─────┼─────┼─────┤ │ │ │97.1.2 │4,796 │ │102 │ │ │ ├─────────┼─────┼─────┼─────┤ │ │ │97.12.31(存款抵 │102 │ │0 │ │ │ │銷) │ │ │ │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2.15 (委發款 │ │1,000 │1,516 │ │ │ │項) │ │ │ │ │ │ ├─────────┼─────┼─────┼─────┤ │ │ │96.3.5 │1,381 │ │135 │ │ │ ├─────────┼─────┼─────┼─────┤ │ │ │96.6.21 (利息) │ │1 │136 │ ├──┼──────────┼─────────┴─────┴─────┼─────┤ │ 4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期間無交易) │3,470 │ ├──┼──────────┼─────────┬─────┬─────┼─────┤ │ 5 │臺中商業銀行 │96.2.16 │ │2,000 │2,000 │ │ │ ├─────────┼─────┼─────┼─────┤ │ │ │96.2.16 │ │55,930 │57,930 │ │ │ ├─────────┼─────┼─────┼─────┤ │ │ │96.2.16 │55,930 │ │2,000 │ │ │ ├─────────┼─────┼─────┼─────┤ │ │ │96.2.16 │ │26,519 │28,519 │ │ │ ├─────────┼─────┼─────┼─────┤ │ │ │96.2.16 │26,519 │ │2,000 │ │ │ ├─────────┼─────┼─────┼─────┤ │ │ │96.2.26 │2,000 │ │0 │ │ │ ├─────────┼─────┼─────┼─────┤ │ │ │96.3.1 │ │109,074 │109,074 │ │ │ ├─────────┼─────┼─────┼─────┤ │ │ │96.3.1 │50,000 │ │59,074 │ │ │ ├─────────┼─────┼─────┼─────┤ │ │ │96.3.2 │5,000 │ │54,074 │ │ │ ├─────────┼─────┼─────┼─────┤ │ │ │96.3.6 │18,000 │ │36,074 │ │ │ ├─────────┼─────┼─────┼─────┤ │ │ │96.3.8 │26,000 │ │10,074 │ │ │ ├─────────┼─────┼─────┼─────┤ │ │ │96.3.12 │10,000 │ │74 │ │ │ ├─────────┼─────┼─────┼─────┤ │ │ │96.4.18 │ │80,755 │80,829 │ │ │ ├─────────┼─────┼─────┼─────┤ │ │ │96.4.18 │80,755 │ │74 │ │ │ ├─────────┼─────┼─────┼─────┤ │ │ │96.5.18 │ │55,822 │55,896 │ │ │ ├─────────┼─────┼─────┼─────┤ │ │ │96.5.18 │55,822 │ │74 │ │ │ ├─────────┼─────┼─────┼─────┤ │ │ │96.6.4 │ │108,411 │108,485 │ │ │ ├─────────┼─────┼─────┼─────┤ │ │ │96.6.4 │108,411 │ │74 │ │ │ ├─────────┼─────┼─────┼─────┤ │ │ │96.6.4 │ │8,400 │8,474 │ │ │ ├─────────┼─────┼─────┼─────┤ │ │ │96.6.5 │8,400 │ │74 │ │ │ ├─────────┼─────┼─────┼─────┤ │ │ │96.6.20 │ │12,317 │12,391 │ │ │ ├─────────┼─────┼─────┼─────┤ │ │ │96.6.20 │ │180,767 │193,158 │ │ │ ├─────────┼─────┼─────┼─────┤ │ │ │96.6.21 │ │8 │193,166 │ │ │ ├─────────┼─────┼─────┼─────┤ │ │ │96.6.21 │193,160 │ │6 │ │ │ ├─────────┼─────┼─────┼─────┤ │ │ │96.7.2 │ │59,370 │59,376 │ │ │ ├─────────┼─────┼─────┼─────┤ │ │ │96.7.3 │59,370 │ │6 │ │ │ ├─────────┼─────┼─────┼─────┤ │ │ │96.7.16 │ │129,390 │129,396 │ │ │ ├─────────┼─────┼─────┼─────┤ │ │ │96.7.16 │30,000 │ │99,396 │ │ │ ├─────────┼─────┼─────┼─────┤ │ │ │96.7.16 │30,000 │ │69,396 │ │ │ ├─────────┼─────┼─────┼─────┤ │ │ │96.7.16 │30,000 │ │39,396 │ │ │ ├─────────┼─────┼─────┼─────┤ │ │ │96.7.16 │10,000 │ │29,396 │ │ │ ├─────────┼─────┼─────┼─────┤ │ │ │96.7.17 │29,390 │ │6 │ │ │ ├─────────┼─────┼─────┼─────┤ │ │ │96.7.31 │ │131,649 │131,655 │ │ │ ├─────────┼─────┼─────┼─────┤ │ │ │96.8.1 │131,649 │ │6 │ │ │ ├─────────┼─────┼─────┼─────┤ │ │ │96.8.9 │ │29,000 │29,006 │ │ │ ├─────────┼─────┼─────┼─────┤ │ │ │96.8.10 │6,000 │ │23,006 │ │ │ ├─────────┼─────┼─────┼─────┤ │ │ │96.8.14 │17,000 │ │6,006 │ │ │ ├─────────┼─────┼─────┼─────┤ │ │ │96.8.15 │ │100,000 │106,006 │ │ │ ├─────────┼─────┼─────┼─────┤ │ │ │96.8.16 │6,000 │ │100,006 │ │ │ ├─────────┼─────┼─────┼─────┤ │ │ │96.8.17 │5,000 │ │95,006 │ │ │ ├─────────┼─────┼─────┼─────┤ │ │ │96.8.21 │30,000 │ │65,006 │ │ │ ├─────────┼─────┼─────┼─────┤ │ │ │96.8.22 │5,000 │ │60,006 │ │ │ ├─────────┼─────┼─────┼─────┤ │ │ │96.8.23 │20,000 │ │40,006 │ │ │ ├─────────┼─────┼─────┼─────┤ │ │ │96.8.30 │12,000 │ │28,006 │ │ │ ├─────────┼─────┼─────┼─────┤ │ │ │96.9.5 │18,000 │ │10,006 │ │ │ ├─────────┼─────┼─────┼─────┤ │ │ │96.9.8 │10,000 │ │6 │ │ │ ├─────────┼─────┼─────┼─────┤ │ │ │96.9.17 │ │100,000 │100,006 │ │ │ ├─────────┼─────┼─────┼─────┤ │ │ │96.9.18 │30,000 │ │70,006 │ │ │ ├─────────┼─────┼─────┼─────┤ │ │ │96.9.21 │20,000 │ │50,006 │ │ │ ├─────────┼─────┼─────┼─────┤ │ │ │96.9.26 │10,000 │ │40,006 │ │ │ ├─────────┼─────┼─────┼─────┤ │ │ │96.9.27 │12,000 │ │28,006 │ │ │ ├─────────┼─────┼─────┼─────┤ │ │ │96.9.30 │9,000 │ │19,006 │ │ │ ├─────────┼─────┼─────┼─────┤ │ │ │96.10.5 │19,000 │ │6 │ │ │ ├─────────┼─────┼─────┼─────┤ │ │ │96.12.21 │ │25 │31 │ ├──┼──────────┼─────────┼─────┼─────┼─────┤ │ 6 │彰化商業銀行 │96.1.4 │ │7,000 │7,077 │ │ │ ├─────────┼─────┼─────┼─────┤ │ │ │96.1.4 │7,030 │ │47 │ │ │ ├─────────┼─────┼─────┼─────┤ │ │ │96.1.16 │ │16,100 │16,147 │ │ │ ├─────────┼─────┼─────┼─────┤ │ │ │96.1.16 │16,130 │ │17 │ │ │ ├─────────┼─────┼─────┼─────┤ │ │ │96.1.17 │ │10,100 │10,117 │ │ │ ├─────────┼─────┼─────┼─────┤ │ │ │96.1.17 │10,017 │ │100 │ │ │ ├─────────┼─────┼─────┼─────┤ │ │ │96.1.18 │ │53,000 │53,100 │ │ │ ├─────────┼─────┼─────┼─────┤ │ │ │96.1.22 │30,000 │ │23,100 │ │ │ ├─────────┼─────┼─────┼─────┤ │ │ │96.1.26 │ │35,000 │58,100 │ │ │ ├─────────┼─────┼─────┼─────┤ │ │ │96.1.30 │30,000 │ │28,100 │ │ │ ├─────────┼─────┼─────┼─────┤ │ │ │96.2.1 │6,000 │ │22,100 │ │ │ ├─────────┼─────┼─────┼─────┤ │ │ │96.2.5 │10,000 │ │12,100 │ │ │ ├─────────┼─────┼─────┼─────┤ │ │ │96.2.6 │12,030 │ │70 │ │ │ ├─────────┼─────┼─────┼─────┤ │ │ │96.2.15 │ │27,000 │27,070 │ │ │ ├─────────┼─────┼─────┼─────┤ │ │ │96.2.15 │16,030 │ │11,040 │ │ │ ├─────────┼─────┼─────┼─────┤ │ │ │96.2.15 │10,816 │ │224 │ │ │ ├─────────┼─────┼─────┼─────┤ │ │ │96.3.6 │ │9,000 │9,224 │ │ │ ├─────────┼─────┼─────┼─────┤ │ │ │96.3.6 │9,030 │ │194 │ │ │ ├─────────┼─────┼─────┼─────┤ │ │ │96.3.8 │117 │ │77 │ │ │ ├─────────┼─────┼─────┼─────┤ │ │ │96.4.9 │ │9,500 │9,577 │ │ │ ├─────────┼─────┼─────┼─────┤ │ │ │96.4.9 │9,530 │ │47 │ │ │ ├─────────┼─────┼─────┼─────┤ │ │ │96.4.14 │ │16,000 │16,047 │ │ │ ├─────────┼─────┼─────┼─────┤ │ │ │96.4.14 │16,030 │ │17 │ │ │ ├─────────┼─────┼─────┼─────┤ │ │ │96.5.7 │ │9,600 │9,617 │ │ │ ├─────────┼─────┼─────┼─────┤ │ │ │96.5.7 │9,530 │ │87 │ │ │ ├─────────┼─────┼─────┼─────┤ │ │ │96.5.16 │ │16,100 │16,187 │ │ │ ├─────────┼─────┼─────┼─────┤ │ │ │96.5.16 │16,130 │ │57 │ │ │ ├─────────┼─────┼─────┼─────┤ │ │ │96.6.7 │ │9,500 │9,557 │ │ │ ├─────────┼─────┼─────┼─────┤ │ │ │96.6.7 │9,530 │ │27 │ │ │ ├─────────┼─────┼─────┼─────┤ │ │ │96.6.21 │ │10 │37 │ │ │ ├─────────┼─────┼─────┼─────┤ │ │ │96.7.6 │ │9,500 │9,537 │ │ │ ├─────────┼─────┼─────┼─────┤ │ │ │96.7.6 │9,643 │ │107 │ │ │ ├─────────┼─────┼─────┼─────┤ │ │ │96.8.6 │ │9,500 │9,607 │ │ │ ├─────────┼─────┼─────┼─────┤ │ │ │96.8.6 │9,530 │ │77 │ │ │ ├─────────┼─────┼─────┼─────┤ │ │ │96.9.5 │ │7,000 │7,077 │ │ │ ├─────────┼─────┼─────┼─────┤ │ │ │96.9.5 │7,030 │ │47 │ │ │ ├─────────┼─────┼─────┼─────┤ │ │ │96.10.5 │ │9,500 │9,547 │ │ │ ├─────────┼─────┼─────┼─────┤ │ │ │96.10.5 │9,530 │ │17 │ │ │ ├─────────┼─────┼─────┼─────┤ │ │ │96.10.19 │ │21,100 │21,117 │ │ │ ├─────────┼─────┼─────┼─────┤ │ │ │96.10.19 │16,530 │ │4,587 │ │ │ ├─────────┼─────┼─────┼─────┤ │ │ │96.10.19 │4,517 │ │70 │ ├──┼──────────┼─────────┴─────┴─────┴─────┤ │ 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期間無交易) │ │ │分行 │ │ └──┴──────────┴───────────────────────────┘ ㈢劉明坤部分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交易日期 │支出金額 │存入金額 │餘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期間查無資料) │ │ │公司清水分行 │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期間無交易) │0 │ ├──┼──────────┼─────────────────────┼─────┤ │ 3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期間無交易) │4 │ ├──┼──────────┼─────────────────────┴─────┤ │ 4 │第一商業銀行 │(期間無交易)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期間無交易) │ │ │分行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6.1.16(繳放款) │435 │ │0 │ │ │ ├─────────┼─────┼─────┼─────┤ │ │ │96.1.16 (陳秀珠電│ │16,100 │16,100 │ │ │ │匯) │ │ │ │ │ │ ├─────────┼─────┼─────┼─────┤ │ │ │96.1.16 (繳放款)│11,855 │ │4,245 │ │ │ ├─────────┼─────┼─────┼─────┤ │ │ │96.1.17 (繳放款)│3,662 │ │583 │ │ │ ├─────────┼─────┼─────┼─────┤ │ │ │96.2.15 (陳秀珠電│ │16,000 │16,583 │ │ │ │匯) │ │ │ │ │ │ ├─────────┼─────┼─────┼─────┤ │ │ │96.2.16 (繳放款)│4,110 │ │12,473 │ │ │ ├─────────┼─────┼─────┼─────┤ │ │ │96.2.16 (繳放款)│11,878 │ │595 │ │ │ ├─────────┼─────┼─────┼─────┤ │ │ │96.3.16 (繳放款)│595 │ │0 │ │ │ ├─────────┼─────┼─────┼─────┤ │ │ │96.3.19 │ │20,000 │20,000 │ │ │ ├─────────┼─────┼─────┼─────┤ │ │ │96.3.19 (繳放款)│11,878 │ │8,122 │ │ │ ├─────────┼─────┼─────┼─────┤ │ │ │96.3.19 (繳放款)│3,515 │ │4,607 │ │ │ ├─────────┼─────┼─────┼─────┤ │ │ │96.3.29 │2,000 │ │2,607 │ │ │ ├─────────┼─────┼─────┼─────┤ │ │ │96.4.2 │2,000 │ │607 │ │ │ ├─────────┼─────┼─────┼─────┤ │ │ │96.4.14(陳秀珠電 │ │16,000 │16,607 │ │ │ │匯) │ │ │ │ │ │ ├─────────┼─────┼─────┼─────┤ │ │ │96.4.16 (繳放款)│4,110 │ │12,497 │ │ │ ├─────────┼─────┼─────┼─────┤ │ │ │96.4.16 (繳放款)│11,878 │ │619 │ │ │ ├─────────┼─────┼─────┼─────┤ │ │ │96.5.16 (繳放款)│619 │ │0 │ │ │ ├─────────┼─────┼─────┼─────┤ │ │ │96.5.16 (陳秀珠電│ │16,100 │16,100 │ │ │ │匯) │ │ │ │ │ │ ├─────────┼─────┼─────┼─────┤ │ │ │96.5.16 (繳放款)│11,900 │ │4,200 │ │ │ ├─────────┼─────┼─────┼─────┤ │ │ │96.5.17 (繳放款)│3,504 │ │696 │ │ │ ├─────────┼─────┼─────┼─────┤ │ │ │96.6.20 (繳放款)│696 │ │0 │ │ │ ├─────────┼─────┼─────┼─────┤ │ │ │96.6.20 │ │16,000 │16,000 │ │ │ ├─────────┼─────┼─────┼─────┤ │ │ │96.6.20 (繳放款)│11,900 │ │4,100 │ │ │ ├─────────┼─────┼─────┼─────┤ │ │ │96.6.21 (利息) │ │1 │4,101 │ │ │ ├─────────┼─────┼─────┼─────┤ │ │ │96.6.21 (繳放款)│3,427 │ │674 │ │ │ ├─────────┼─────┼─────┼─────┤ │ │ │96.7.16 (繳放款)│674 │ │0 │ │ │ ├─────────┼─────┼─────┼─────┤ │ │ │96.7.16 │ │16,000 │16,000 │ │ │ ├─────────┼─────┼─────┼─────┤ │ │ │96.7.16 (繳放款)│11,900 │ │4,100 │ │ │ ├─────────┼─────┼─────┼─────┤ │ │ │96.7.17 (繳放款)│3,449 │ │651 │ │ │ ├─────────┼─────┼─────┼─────┤ │ │ │96.8.14 │ │16,500 │17,151 │ │ │ ├─────────┼─────┼─────┼─────┤ │ │ │96.8.16 (繳放款)│4,277 │ │12,874 │ │ │ ├─────────┼─────┼─────┼─────┤ │ │ │96.8.16 (繳放款)│12,051 │ │823 │ │ │ ├─────────┼─────┼─────┼─────┤ │ │ │96.9.17 (繳放款)│823 │ │0 │ │ │ ├─────────┼─────┼─────┼─────┤ │ │ │96.9.18 │ │16,000 │16,000 │ │ │ ├─────────┼─────┼─────┼─────┤ │ │ │96.9.18 (繳放款)│3,454 │ │12,546 │ │ │ ├─────────┼─────┼─────┼─────┤ │ │ │96.9.18 (繳放款)│12,051 │ │495 │ │ │ ├─────────┼─────┼─────┼─────┤ │ │ │96.10.16(繳放款)│495 │ │0 │ │ │ ├─────────┼─────┼─────┼─────┤ │ │ │96.10.19 │ │16,500 │16,500 │ │ │ ├─────────┼─────┼─────┼─────┤ │ │ │96.10.19(繳放款)│3,782 │ │12,718 │ │ │ ├─────────┼─────┼─────┼─────┤ │ │ │96.10.19(繳放款)│12,051 │ │667 │ │ │ ├─────────┼─────┼─────┼─────┤ │ │ │96.11.16(繳放款)│667 │ │0 │ ├──┼──────────┼─────────┴─────┴─────┴─────┤ │ 7 │臺中商業銀行 │(期間無交易)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96.12.3 │445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96.1.4(陳秀珠匯入│ │7,000 │10,034 │ │ │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 │ │ │ │ │ │ ├─────────┼─────┼─────┼─────┤ │ │ │96.1.9(放款本息)│9,246 │ │788 │ │ │ ├─────────┼─────┼─────┼─────┤ │ │ │96.2.6(陳秀珠匯入│ │10,000 │10,788 │ │ │ │) │ │ │ │ │ │ ├─────────┼─────┼─────┼─────┤ │ │ │96.2.7(放款本息)│9,246 │ │1,542 │ │ │ ├─────────┼─────┼─────┼─────┤ │ │ │96.3.6(陳秀珠匯入│ │9,000 │10,542 │ │ │ │) │ │ │ │ │ │ ├─────────┼─────┼─────┼─────┤ │ │ │96.3.7(放款本息)│9,246 │ │1,296 │ │ │ ├─────────┼─────┼─────┼─────┤ │ │ │96.4.9(陳秀珠匯入│ │9,500 │10,796 │ │ │ │) │ │ │ │ │ │ ├─────────┼─────┼─────┼─────┤ │ │ │96.4.10 (放款本息│9,252 │ │1,544 │ │ │ │) │ │ │ │ │ │ ├─────────┼─────┼─────┼─────┤ │ │ │96.5.7(陳秀珠匯入│ │9,500 │11,044 │ │ │ │) │ │ │ │ │ │ ├─────────┼─────┼─────┼─────┤ │ │ │96.5.8(放款本息)│9,252 │ │1,792 │ │ │ ├─────────┼─────┼─────┼─────┤ │ │ │96.6.7(陳秀珠匯入│ │9,500 │11,292 │ │ │ │) │ │ │ │ │ │ ├─────────┼─────┼─────┼─────┤ │ │ │96.6.8(放款本息)│9,252 │ │2,040 │ │ │ ├─────────┼─────┼─────┼─────┤ │ │ │96.6.21 (利息) │ │1 │2,041 │ │ │ ├─────────┼─────┼─────┼─────┤ │ │ │96.7.6(陳秀珠匯入│ │9,400 │11,441 │ │ │ │) │ │ │ │ │ │ ├─────────┼─────┼─────┼─────┤ │ │ │96.7.9(放款本息)│9,256 │ │2,185 │ │ │ ├─────────┼─────┼─────┼─────┤ │ │ │96.8.6(陳秀珠匯入│ │9,500 │11,685 │ │ │ │) │ │ │ │ │ │ ├─────────┼─────┼─────┼─────┤ │ │ │96.8.7(放款本息)│9,256 │ │2,429 │ │ │ ├─────────┼─────┼─────┼─────┤ │ │ │96.9.5(陳秀珠匯入│ │7,000 │9,429 │ │ │ │) │ │ │ │ │ │ ├─────────┼─────┼─────┼─────┤ │ │ │96.9.7(放款本息)│9,256 │ │173 │ │ │ ├─────────┼─────┼─────┼─────┤ │ │ │96.10.5(陳秀珠匯 │ │9,500 │9,673 │ │ │ │入) │ │ │ │ │ │ ├─────────┼─────┼─────┼─────┤ │ │ │96.10.9 (放款本息│9,294 │ │379 │ │ │ │) │ │ │ │ │ │ ├─────────┼─────┼─────┼─────┤ │ │ │96.12.21(利息) │ │1 │380 │ │ │ ├─────────┼─────┼─────┼─────┤ │ │ │97.3.26 (沖訴訟費│380 │ │0 │ │ │ │) │ │ │ │ ├──┼──────────┼─────────┼─────┼─────┼─────┤ │ 10 │彰化商業銀行 │96.10.15 │ │2,500 │2,956 │ │ │ ├─────────┼─────┼─────┼─────┤ │ │ │96.10.15 │2,500 │ │456 │ ├──┼──────────┼─────────┼─────┼─────┼─────┤ │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96.3.12 │ │1,000 │1,000 │ │ │分行 ├─────────┼─────┼─────┼─────┤ │ │ │96.5.24 │1,000 │ │0 │ │ │ ├─────────┼─────┼─────┼─────┤ │ │ │96.6.15 │ │975 │975 │ │ │ ├─────────┼─────┼─────┼─────┤ │ │ │96.6.20 │900 │ │75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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