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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鈴香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勁豪

上列被告因一百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家庭暴力罪之公共危險一案(偵查案號:一百年度偵字第四四七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勁豪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車牌號碼HF2─782號重型機車、天花板、塑膠帆布、塑膠箱,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勁豪與陳木田係祖孫關係,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勁豪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九時三十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埔里鎮○○里○○街一四巷七號(起訴書誤載埔里鎮○○路○○街一四巷七號,應予更正)住處,因向祖母陳范月琴索錢未果,遂與其爭吵,在旁之祖父陳木田見狀即拿雨鞋扔向陳勁豪後即與陳范月琴外出。嗣於同日十時三十一分許(起訴書誤載十二時許,應予更正),陳勁豪因心生不滿,竟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物之犯意,先持陳木田所有之榔頭將停放在上揭住處旁停車棚內,陳木田所有之車牌號碼HF二─七八二號重型機車(以下稱系爭機車)大燈、油箱砸破,使油箱內之汽油流出,陳勁豪再以打火機(未扣案)將沾有汽油之抹布點燃,繼將之丟在系爭機車後輪右側地面位置後,隨即離去現場,致系爭機車因此起火燃燒而引起火災,造成系爭機車大部分燒燬及周遭天花板、塑膠帆布、塑膠箱部分燒熔、碳化,而均失其效用(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致生公共危險。幸經鄰人陳文雄發現火勢報警,且陳木田及時返家發現,南投縣政府消防隊埔里分隊據報出勤趕抵現場以水熄滅火勢,災情始未擴大延燒到周遭建築物。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循線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八三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鈴香

  書 記 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儀 芳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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