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㈡案經南投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㈡案經台大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武界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㈡案經南投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㈡案經台大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武界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正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更正事項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