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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㈡案經南投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㈡案經台大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武界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㈡案經南投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應更正為「㈡案經台大林管處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武界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應正更正為「贓物認領保管單」,上開更正事項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