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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胡文傑吳昀儒陳諾樺

  • 原告
    曾鈺婷謝曉君
  • 被告
    詹乾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鈺婷 原  告  謝曉君 被  告  詹乾裕 林建勳即大山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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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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