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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胡文傑吳昀儒陳諾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曾鈺婷
原告
謝曉君
被告
詹乾裕

      林建勳即大山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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