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曾鈺婷 原 告 謝曉君 被 告 詹乾裕 林建勳即大山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