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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7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志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7 月又15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志卿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固提起上訴,然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上揭詐欺案件,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與不予減刑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7 月又15日確定。其於95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6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6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61 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77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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