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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2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因積欠「陳姓友人」新台幣(下同)六千元,竟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可預見提供本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其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非法犯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路與梅亭街口,將自己所有之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印章、存摺與提款卡,提供予上開「陳姓友人」,而免除上開六千元之債務;嗣有乙○○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接獲一自稱「高主任」之男子電話,以其帳戶遭盜用須凍結使用,並須匯款至上開帳戶,作為帳戶凍結時之生活費使用為由,使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十三時四十分於宜蘭郵局第二支局將五十五萬元匯入甲○○所有之上開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戶內,後為人提領一空。嗣乙○○察覺有異,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始發現為騙局,並正式報警處理。

二、被告甲○○於警、偵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將系爭帳戶之印章、存摺與提款卡,均交與「陳姓友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不知道他人要拿去犯罪云云。然查,現今無論是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經常報導詐欺集團,屢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之事實,已眾所皆知;參以被告係年逾三十歲且非涉世未深之年輕識淺之輩,衡諸常情,對於犯罪集團利用其金融帳戶供犯罪之用,應有認識;是被告於交付上開存摺資料時,應可預見該所謂「陳姓友人」,實則為姓名年籍不詳者所屬之詐欺集團將利用作為詐欺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而仍不違反本意,顯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此外,復有被害人乙○○之指述、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以及前開竹山東埔蚋郵局系爭帳戶交易明細一份在卷,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被告提供帳戶予「陳姓友人」之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所為提供上開上開帳戶予他人之行為則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主觀上既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不週始犯上開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為免除債務,但枉顧交付個人帳戶予陌生人可能淪為詐欺集團或個人犯罪之工具,助長財產犯罪者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同時使詐欺取財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增加查緝詐欺犯罪者之困難,助長犯罪氣焰,危害社會治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名義之上開郵局帳戶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印章一枚,係被告供作幫助詐欺罪之用,且係被告所有,雖據被告陳明在卷,惟未據扣案,且不知其是否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黃益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56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