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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斐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青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90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游青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柒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游青泰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65 號裁定於99年10月28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至同年12月7 日因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

㈡其另於94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613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乃由同上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0號裁定將上開第②案所科之刑減為3 月15日,並與不予減刑之第①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其於95年2 月17日入監服刑,至98年1 月7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9年2 月12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㈢嗣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9 月25日12時30分許,在其友人位於南投縣埔里鎮光明巷29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9 月26日因另案遭緝獲,經警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時,為該署法警在其所著襪子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復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亦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查獲上情。

㈣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青泰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參見偵查卷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卷第22頁、第33頁)。

㈡被告自白書1 份、照片6 張、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0 年9 月30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0 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01000060號鑑定書各1 份(見偵查卷第37頁至第40 頁 、第64頁至第67頁)。

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游青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乃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而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其行為誠屬可議;⑵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尚非甚鉅;⑶被告犯後並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均屬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 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明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陳 斐 琪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甲基安非他命)
┌──┬───────┬────────┬────────┐
│編號│檢驗結果      │送驗淨重(公克)│驗餘淨重(公克)│
├──┼───────┼────────┼────────┤
│1  │甲基安非他命  │0.0373          │0.0362          │
├──┼───────┼────────┼────────┤
│2  │甲基安非他命  │0.0363          │0.0360          │
├──┼───────┼────────┼────────┤
│3  │甲基安非他命  │0.0481          │0.0470          │
├──┼───────┼────────┼────────┤
│4  │甲基安非他命  │0.0451          │0.0447          │
├──┼───────┼────────┼────────┤
│5  │甲基安非他命  │0.0473          │0.0463          │
├──┼───────┼────────┼────────┤
│6  │甲基安非他命  │0.0437          │0.0433          │
├──┼───────┼────────┼────────┤
│7  │甲基安非他命  │0.0436          │0.0434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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