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廖慧娟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煅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煅武係南投縣南投市○○路151 巷188 號「南投休閒農場」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休閒農場內附設卡拉OK之電腦伴唱機內,有關「藝人」、「靠岸」、「愛著啊」、「藏鏡人」、「愛你無後悔」、「請你麥閣卡」、「風中的蠟燭」、「情孤單愛認命」等歌曲視聽錄影帶,係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4 月初起,未經上開歌曲視聽錄影帶著作權公開播送授權管理業者即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授權,逕自公開上映上揭視聽錄影帶,供客人點唱。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上映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煅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上映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台灣音樂聯合總會已於100 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本院於同年月16日收受),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