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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鈴香廖慧娟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桂

      許佳生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桂(以下簡稱為被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1165巷56號住所,上訴人即被告許佳生(以下簡稱為被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103 號住所,分別由被告黃桂本人、被告許佳生之父許春山收受,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黃桂、許佳生之上訴期間均應於100 年7 月29日屆滿。而黃桂、許佳生雖於100 年7 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嗣本院於100 年7 月22日以投院平刑字第100 年度訴字第290 號函命被告黃桂、許佳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文已分別於100 年7 月29日送達被告黃桂上揭住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黃桂,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之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鳳鳴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被告黃桂住所門首,另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而合法寄存送達;於100 年7 月27日送達被告許佳生上開住所,由被告許佳生母親許吳秀霞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惟被告黃桂、許佳生仍未補正;本院再於100 年8 月24日裁定命被告黃桂、許佳生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分別於100 年8 月29日送達被告許佳生前揭住所,由被告許佳生母親許吳秀霞收受;於100 年9 月30日送達被告黃桂前開住所,由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考,然被告黃桂、許佳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等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孫 偲 綺

書記官 何 孟 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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