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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家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家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麟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家麟前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羅簡字第2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雖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以下簡稱第②罪);上揭第①罪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2號裁定減刑為1 月,並與前揭不得減刑之第②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8 月,減為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與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7年3 月3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292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92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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