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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黃益茂楊國煜吳昆璋

原告
陳氏蓮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和俐鑽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李瑞田
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30號被告李瑞田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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