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7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步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梁文雄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被 告 葉慶年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呂超群律師 被 告 李淳富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玉櫻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2195、4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步犯如附表一編號1 、4 、5 、10、11所示之罪,各處或減為如附表一編號1 、4 、5 、10、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梁文雄犯如附表一編號2、3、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7、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葉慶年犯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9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楊玉櫻犯如附表一編號1、2、11所示之罪,各處或減為如附表一編號1、2、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淳富犯如附表一編號3 、4 、5 、6 、7 、8 、9 、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4 、5 、6 、7 、8 、9 、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葉慶年從民國91年起,擔任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000 號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下稱南投醫院)」骨科主任醫師,於100 年6 月間轉任骨科主治醫師;陳俊步、梁文雄分別於92、93年間擔任南投醫院骨科主治醫師迄今。李淳富於96年8 月到98年11月、99年1 月間起迄100 年7 月5 日;楊玉櫻則於94年8 月到96年8 月、98 年12 月4 日到99年1 月23日,分別擔任南投醫院開刀房書記。南投醫院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上開合約等規定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葉慶年、陳俊步、梁文雄分別負責辦理骨科門診、手術,與上開門診、手術有關之全民健康保險對被保險人之醫療業務及病歷資料登載與就診紀錄等相關事宜(包含就「應事先審查」之醫療服務或骨材,於手術前向健保署報請事先審查或報備等業務);李淳富、楊玉櫻,則分別負責辦理開刀房手術批價業務(包含於手術執行完畢後,將開刀房護士所交付之「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所記載之手術品名代號、實際使用之骨材數量與代號等資料輸入院內電腦批價作業系統,事後再核對廠商所提供之出貨單或銷貨單與院內批價系統之紀錄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詎葉慶年、陳俊步與梁文雄均明知應將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之內容據實填載,方得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且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而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BipolarHemiarthroplasty )之醫療行為,所使用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Bipolar system)為應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之特殊材料,醫院未於事前提出申報即逕行裝置,或因情事緊急而先行處理治療,但未先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即健保署)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裝置者,保險人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該骨材之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費負擔;而裝置上開骨材而實施之半髖關節置換術等醫療行為,依上開規定須事前送審始得申報相關醫療費用,非經送審不得申報之,且該次手術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行負擔。又「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並非「可補差額特殊材料」,醫院不可部分申請健保給付,另要求病患支付差額部分材料費用。詎陳俊步竟分別與楊玉櫻(即附表一編號1 、11)、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4 、5 、10);梁文雄分別與楊玉櫻(即附表一編號2 )、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3 、7 、8 );葉慶年與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6 、9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分別意圖為王林玉有等9 名病患之不法所有之犯意(詳如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先由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指示不知情之之開刀房護士通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經銷商準備如附表三所示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Bipolar system)等骨材,並於附表二之時間,替病患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指示該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 、「Moore 換Bipolar補差額」、「報Moore補差額」等文字,再分別交由楊玉櫻、李淳富,於附表四「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MOORE SYSTEM)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而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以不實之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如附表四所示年月份之健保給付,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附表三編號2、7不構成詐欺,理由後敘)「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應由病患自費之健保骨材款項,均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李淳富、楊玉櫻、陳俊步、葉慶年、梁文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及被告李淳富、楊玉櫻、陳俊步、葉慶年、梁文雄及其等之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俊步等均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俊步辯稱:手術前伊會向病患說明Bipolar 跟Moore 的差異,如果Bipolar 沒過,伊會告訴病患用Moore 補差額方式支付,伊是依據病患實際需求建議需用骨材,最後由病患決定需用何種骨材;伊無權指示批價及申報人員如何批價與申報,是批價人員詢問伊如何批價時,伊就告訴他們以報Moore 補差額方式處理,伊待過醫院一直以來對使用Bipolar System沒有通過健保局審查病例,都是以Moore 補差額,伊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云云。而被告葉慶年則辯稱:Moore 是30、40年前的產物,伊幫病患用Bipolarsystem 是為了病患的利益,伊不知道健保署有那麼複雜的規定,伊認為並沒有跟健保署多拿一毛錢,南投醫院一直以來都是以Moore system報價補差額方式,伊不知這樣做不行,只是替病患著想省費用云云。另被告梁文雄亦辯稱:伊是選擇最適合病人的治療方式,讓病人減少負擔,而且整個案件醫院並沒有增加收入,伊沒有詐欺和偽造文書的故意云云。而被告李淳富則辯稱:伊是依照醫院的規定,等開刀後才去批價,伊不知道這樣有違規定云云。至被告楊玉櫻則以伊是依照慣例及醫院開刀房開出來的帳單輸入電腦去批價等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3 人對於未經健保署事先審查通過,即於附表二之時間,替病患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復指示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re 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分別交由被告楊玉櫻、李淳富登錄等情均不爭執。而被告楊玉櫻、李淳富對於附表四「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其等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MOORE SYSTEM)項目辦理批價,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以此無須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健保給付等情,亦不否認,故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堪先認定。然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李淳富及、楊玉櫻上開所為是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及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等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究有無為王林玉有等9 名病患(即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之不法所有,而向健保署詐欺取財之故意? ㈡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李淳富及楊玉櫻上開所為是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經查: ①被告李淳富於偵訊時自承:所有開刀房批價都是伊負責,伊自96年或97年接任以來,醫院有一項手術為Bipolar system 的手術是以Moore 來報補差額,實際使用骨材是Bipolarsyst em手術,但因不符健保局規定, 為了能補病人自費差額所以用Moore 申報來收差額,二者差價3 萬多元是由民眾來自費,補差價的代碼為IPD ,只要輸入IPD 和Moore ,金額就能相符,我們在電腦鍵入Moore 代碼,再加IPD 之後由申報組行政人員去申報,使用Bipolar 骨材,是由醫生去跟病人解釋,伊不知道病患是否知道,使用骨材事前審查部分會由申報組先送到健保去申請,醫生會將資料給申報組,申報組會送到健保署去申請許可,許可會才會動手術,若健保署未許可就不能申報,我們會用免事審的去申報,就是報不用審查的去手術,因為既然事前審查不通過,就用免事審的骨材,手術都一樣,只是骨材不一樣。整個流程是醫生先下醫令,叫我們Moore 補差額,書記會依指示鍵入電腦,之後就由申報組向健保署申請給付。南投醫院各科醫生使用開刀房執行手術後,護士會將手術材料紀錄單交給伊,伊依據表上所登載各項一般手術品名,代號、數量及骨材代號、數量轉輸入院內住院批價電腦作業系統,事後再依據骨材廠商提供出貨單或銷貨單來核對,無誤後,會在出貨單或銷貨單蓋章,並將開刀房手術材料使用紀錄單交給書記保管,再由病房書記轉交申報組作為申報健保給付依據,伊知道半人工髖關節組須先報請健保審查,才能申報健保給付,伊直到98、99年間比較熟悉業務後,才知道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是不屬可補差額材料,病人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蕭炎術、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都是由我負責辦理批價,他們都使用半人工髖關節組骨材。這8 位病患在材料使用紀錄單登載骨材是「報Moor補差額」或「Moor 換Bipolar補差額」 等註記,伊就依此註記人工股骨頭輸入電腦辦理批價,為何如此我不清楚。擔任開刀房書記主要辦理批價,如果醫生向健保署申請事審但健保署不核准,就會用免審骨材批價申報等語(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45 至3 46頁、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七第4 至5 頁、第8 至11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五第99至101 頁、第106 至112 頁、99年度偵字卷第2195卷八第193 至200 頁、第203 至206 頁)。 ②而被告楊玉櫻於偵訊時亦供稱:伊自94年8月至96年8月擔任開刀房書記,96年8月調至ㄧ般病房擔任書記,98年12月4日至99年1 月23日調至開刀房擔任書記,之後調至病歷室申報組迄今,目前擔任病歷室申報組副組長。擔任開刀房書記期間,主要負責辦理開刀房批價業務,99年1 月底調至病歷室申報組後,主要負責申報病患住院健保給付業務。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需報請申請健保給付,人工股骨頭不需事先報請健保署審查,就可申請健保給付,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是不屬於可補差額材料,需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使用之骨材,若健保署審查不同意,依照健保署規定醫院不可以使用並申報健保給付,且不可以應病患要求使用該未經健保局同意之材料而由病患自費支付。據伊所知,都是開刀房骨科醫師在手術前開立手術通知單,通知單上面載明開刀所需骨材品名及數量,護理人員收到通知單後,會上網查詢或詢問病歷室申報組人員該骨材是否須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並將查詢結果附在手術通知單後面,開刀時流動護士會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登記」及「開刀房手術材料使用紀錄單」註記使用骨材廠牌、代碼、數量並簽章。病患王林玉有、林鄒雀、陳林說部分伊負責批價,3 位病患使用骨材,依「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登記」,病患實際使用骨材為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骨材,裝置該骨材由被告陳俊步、梁文雄決定。病患王林玉有、林鄒雀、陳林說使用骨材未經健保事審,病患應自費支付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的差額。96年8 月以前伊負責開刀房書記,有些醫生使用Bipolar 骨材,會要我們批Moore ,再來補差價。醫生用Bipolar 但是健保署沒有通過就用Moore 來報,醫生或護士跟患者講好,並簽好補差額同意書,我們是看開刀房開刀後的處方籤鍵入電腦,我們就鍵入Moore 補差額,差價有一個代碼叫IPD ,伊開始做開刀房書記時就有IPD 代碼,伊依照醫師指示來做,一般是看處方籤,醫生也會交代我們要補差額。骨材使用流程是醫生或護士先跟病患溝通,由病患同意自費補差額,由醫生開出處方籤安排開刀日期,在開刀前一天小夜班護士再問醫生要使用哪家骨材,該公司就將骨材送到開刀房,以Moore 補差額指用Bipolar 骨材,但是使用Moore 申報,病患補差價。醫院就實際使用骨材有骨材登記簿,書記申報健保給付也會作帳,若實際使用Bipolar ,但書記申報Moore ,因為不可以補差額情形,2 筆就會出現不一致,但對醫院來說,Moore 再加補差額的錢,就等於Bipolar 的錢,因為我們給廠商的錢是Bipolar 的錢,二者加起來的錢是一樣的,使用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及申報人工股骨頭,其間差額由伊自醫院電腦系統IPD 批價作帳後,再由病患自行支付差價。病患林鄒雀聯合骨科公司客戶銷貨單上記載報Moore 補差額是伊問被告梁文雄醫生,隨手寫上去的,用Moore 申報Bipolar 手術依被告陳俊步、梁文雄指示,他們有時會記在材料單上說要補差額,有時候是口頭跟我們說等語(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47 至348 頁、99年度他字卷第574 號卷七第13至16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五第99至101 頁、第182 至188 第215 至218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八第174 至175-1 頁、第188 至190 頁)。 ③被告陳俊步於偵查中亦坦稱:使用Bipolar 要經健保署審查,病患若是骨折情形,因情況急迫,可以事後補申請審查,需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使用之骨材,若健保審查不同意,依照健保署規定醫院不可以使用並申報健保給付,若手術仍使用健保署不同意給付,伊在桃園和南投醫院進行骨科Bipolar 時手術時,醫院會用Moore system申報健保,差額由病患支付。因為使用未經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的Bipolarsystem ,健保署會將醫療程序費用完全剔除,伊當骨科醫生以來,大家一直都是這樣做,醫院也沒有說這樣不對,如果是伊的病患,伊會自行去查詢手術骨材是否已經核准,有些病患情形伊認為申報Bipolar 審查不會通過,就直接用Moore 來申報,有些病患情形,健保署規定只能用Moore system,若申報Bipolar system健保事審不會過,而病人要求使用好一點Bipolar ,伊就以Moore system補差額方式,病患王林玉有、陳林說、秦黃慧卿、梁曹淑真及林煥章是由伊進行Bipolar system手術,病患實際使用骨材為Bipolar system,因為這5 位病患Bipolar system未經健保署審查通過,所以就用Moore system申報健保給付,確實是伊跟批價人員及開刀房護士講要以報Moore 補差額方式處理。有些情況伊看病患應該是不會核准,伊乾脆不送審查直接裝Bipolar system,但以Moore system向健保署申請,有些病患情形申報Bipolar system送事審不會通過,而病人要求用好一點的Bipolarsystem ,伊就會以報Moore 補差額等語(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48 至351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七第1 至12頁、第69至80、第84至89頁)。 ④另被告梁文雄則供承:Bipolar system需事先報健保署審查,通過才能申報給付,Moore system則不需要報請健保署審查就能申報給付,健保署規定60歲以上有移位性股骨頸骨折病患才可以使用Bipolar system,另一種情況是股骨頭壞死,也可以使用Bipolar system,這種情況沒有年齡限制,使用Bipolar system要先經健保署事前審查,病患如果骨折、腫瘤緊急情形,可以術後24小時內傳真報備審查,伊為病患進行手術前,會打電話去問申報組或請開刀房小姐幫我查詢骨材否須經健保署事先審查及健保署是否核準,病患林鄒雀、葉陳蕊、蕭炎術、廖振宏是由伊進行Bipolar system裝置手術,他們使用骨材為Bipolar system,而病患廖振宏因未達60歲,但跟伊說要用Bipolar system骨材,但因條件不符,所以最後用Moore system去申報健保給付,由術後X光資料來看,病患林鄒雀、葉陳蕊應該是有傳真報備但審查未過,病患廖振宏沒有經健保署事審,病患蕭炎術應是傳真報備未過,就先進行手術,術後傳真審查,後來審查伊知道沒有過,有再向健保署進行申覆,最後申覆還是沒過,所以會有使用Bipolar system而以Moore system申報,這是為了減少醫院損失,因為健保署不同意,醫院還是報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健保署會把住院費、手術費、骨材費等全部醫療費用刪除等語(參見100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七第90至101頁、第184至196頁)。 ⑤又被告葉慶年亦自陳:Bipolar 須經事先審查。健保署規定6 0 歲以上,80歲以下有移位性骨股、頸骨折病患才可以病患才可以使用Bipolar ,另一種情況是股骨頭壞死,也可以使用Bipolar system,此情形沒有年齡限制。使用Bipolar 要經健保署審查,病患若是骨折情形,因情況急迫,可以事先傳真,事後補申請審查。前述需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使用之骨材,若健保署審查不同意,依照健保署規定醫院不可以使用並申報健保給付,若手術仍使用健保署不同意,醫院會用Moore system申報健保,差額由病患自費支付,伊在手術前會向病患說明Moore system跟Bipolar system的差異,若Bipolar system審查未通過,伊會告訴病患要用報Mooresystem 補差額方式支付費用,被告梁文雄、陳俊步也都是這樣做,他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以報Moore system補差額,不必經骨科主任同意。伊為病患裝置Bipolar system會送健保署事審,有些病患伊認為申報Bipolar system不會過,就直接用Moore 來申報,對於急診病患伊都有事先傳真到健保署報備,若事後不同意,也以Moore 補差價方式,病患施萬成及陳柯準實際使用Bipolar system,但都是以Moore sys-tem 來申報補差額,因為病患施萬成及陳柯準當初是以急診送來醫院,伊和病患及家屬討論使用Bipolar system,由病患補差額,所以指示被告李淳富及楊玉櫻以Moore system報價補差額等語(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七第144 至148 頁、第172 至182 頁)。 ⑥被告為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為南投醫院骨科醫師,且於附表二「開刀時間」欄所示時間,明知為病患王林玉有等11人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所使用之骨材係「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但卻指示不知情之護士以無須事先審查之「人工股骨頭」來申報,致使該不知情之護士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三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re 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交由批價人員即被告李淳富或楊玉櫻,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而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之電磁記錄檔案並列印報表供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確認無訛後,再透過電腦連線將上開內容不實之電磁記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中區分署申報人工股骨頭之手術費用而行使之等情,業據證人即南投醫院申報組職員李芝嫻於調查局、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需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使用之骨材,若健保署審查不同意,依照規定醫院不可以使用並申報健保給付,且不可以應病患要求使用該未經健保署同意之材料而由病患自費支付,若健保署審查不予同意,而病患仍執意使用該未經健保署同意之骨材,醫院不可借用其他不需審查同意骨材名義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給付,再向病患請求差額。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非屬可補差額材料,所以使用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骨材,須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使用,且非屬可補差額材料,若健保署審查不予同意,病患仍執意使用該未經同意骨材,醫院不可以借用其他骨材名義向健保局申請給付,再向病患請求差額。病患如果使用較高價材料,不可以借用較低價之材料向健保署申報健保,再使用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向病患要求支付差額,因為IPD 代碼只是為了當時解決特定個案所設代碼,非南投醫院為了健保給付差額所常設作業方式,且部分「可補差額材料」品項在健保署申報作業系統即已設定,南投醫院無所謂A 、B 材料之間補差額之電腦作業系統,這是違反規定的。醫師都知道實施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須要事前向健保署申請,若須事先申請,醫生會開申請書,再由伊向健保局申請,如果不通過上面一定會有審核意見,依審核意見處理,且醫生都可以直接自己輸入醫院及自己代碼,再輸入病患資料查詢向健保署查詢該次手術骨材有無事先審查通過等語明確(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七卷第27至31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99至104 頁及本院卷一第187 至195 頁)。核與證人即健保署職員羅國樑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健保署針對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醫療服務、特殊材料及藥品有規定須辦理事審,審查通過後才能使用及申報健保給付。需事審通過才能申報健保給付之醫療特殊材料及藥品,若經健保事前審查未通過或未送健保局審查,醫生仍替病患裝置,不可借用其他不需事前審查的醫療特殊材料申報給付。健保署針對各醫療服務項目包括藥品、檢驗、手術項目及材料都訂有代碼,主要目的是要求醫療院必須核實申報。申請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為健保局審查聯、第二聯為核定通知,主要用途為健保醫療院所幫病患提出醫療服務需提報健保署審查項目,由該醫院診治醫師填寫陳報,經健保局審查後,會將核定結果以第二聯書面通知醫療院所,第一聯由健保局留存建檔,醫院可以電腦至健保局網站查詢目前審核進度,申請書第3 點明確記載應事審項目未依規定事前申請核准者,不予給付費用,健保住院申報分2 種,一為按醫療處置項目核實申報、各別計價、一為論病例計酬,屬論病例計酬診斷,同一診斷健保署支付同一價格、內含該次住院所有醫療費用,因此該特材屬論病例計酬之手術,如未經事審或未通過,仍申報費用,則整筆費用剔除不給付。若假借不須事審之骨材品項向健保局申報給付,該詐領金額需依醫生診斷項目判斷,若屬論病例計酬陳報之所有手術皆應剔除,該費用即屬健保局不應支付費用,本件使用雙極式人工髖關節而申報Moore ,是整件不給付等語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4462號卷十二第7 至11頁及本院卷三第18至26頁)。另證人即南投醫院護士賴伊柔於調查局、偵訊時(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一第8 至14頁、第32至37頁)及陳建安(參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三第36至45頁、第63至69頁、第87至94頁及本院卷一第174 至181 頁)、陳嘉梅(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三第95至106 頁、第143 至151 頁及本院卷一第181 至187 頁)、盧玉環(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四第3 至7 頁、第8 至12頁、第20至29、第55至61頁頁及本院卷一第195 至201 頁)、朱家盈(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四第63至68頁、第78至81頁及本院卷三第26至30頁)、藍惟翔(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一第46至56頁、第112 至120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六第3 至9 頁及本院卷三第30至39頁)、林育蓮(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二第25至37頁、第103 至108 頁、第133 至140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六第89至92頁及本院卷三第39至47頁)、林延柔(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五第39至49頁、第86至92頁及本院卷三第47至53頁)、黃梅菊(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五第10至15頁、第31至38頁及本院卷三第56至58頁)、張峻瑋(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三第153 至164 、第206 至213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六第96至101 頁及本院卷三第54至56頁)、鄭惠貞(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一第121 至125 頁、第143 至150 頁、第193 至202 頁、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六第78至85頁及本院卷三第159 至162 頁反面)於調查局、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述:病患所需骨材由手術醫師決定,須由健保署事先審查同意之骨材,若健保局審查不予同意,醫院不可以使用並申報健保給付,病患仍執意使用該未經同意之骨材,所需費用由病患自費支付,醫院不可以其他不需要審查同意之骨材向健保局申報給付,再向病患請求給付差額等語明確。顯見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楊玉櫻及李淳富等人對於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為應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之特殊材料,醫院未於事前提出申報即逕行裝置,或因情事緊急而先行處理治療,但未先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即健保署)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裝置者,保險人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該骨材之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費負擔;而裝置上開骨材而實施之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等醫療行為,依上開規定須事前送審始得申報相關醫療費用,非經送審不得申報之,且該次手術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行負擔;又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並非「可補差額特殊材料」,醫院不可部分申請健保給付,另要求病患支付差額部分材料費用」等情,均應知之甚稔。 ⑦此外,並有南投醫院使用IPD 代碼補差額案件彙整表(95-99) (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 頁)、南投醫院手術使用冠亞骨材涉嫌不法或異常案件彙整表(97/1/ 1-99/4/16)(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4至35頁)、病患王林玉有客戶銷貨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7 至18頁)、病患林鄒雀使用骨材客戶銷貨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19至30頁)、病患葉陳蕊使用骨材客戶銷貨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31至42頁)、病患秦黃慧卿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43至54頁)、病患梁曹淑貞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55至66頁)、病患施萬成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67至79頁)、病患蕭炎術使用骨材客戶銷貨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80至89 頁 )、病患廖振宏使用骨材客戶銷貨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90至100 頁)、病患陳柯準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101 至112 頁)、病患林煥章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113 至124 頁)、病患陳林說使用骨材銷貨憑單、驗收報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出院批價作業、住院處方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健保特殊料品項查詢- 清單、手術後照片等件(參見99年度他字第574 號卷六第125 至137 頁)、Bipolar 事審、規格資料(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九第205 至219 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1 年5 月16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骨科審查注意事項」、醫師對於本部審查事項之專業意見)(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九第220 至225 頁)、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金屬對金屬介面人工髖關節作業彙篇( 醫院篇) 、( 民眾篇) (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16至19頁)、各種人工髖關節組件對照表(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20頁)、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71至72頁)、全民健康保險部份給付陶瓷人工髖關節作業彙篇(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73頁)、健保部分給付人工髖關節注意事項(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74至76頁)、特材收錄品項表(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79頁)、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八部特殊材料品項表(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80頁)、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81至81-1頁)、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十第84頁)、牛衍修事件相關報告與簽呈(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 號 卷十第106 至114 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0 年10月14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4462號卷十二第18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1 年10月18日建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見本院卷一第47頁)、開刀方式比較表(參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牛衍修相關病歷資料(參見本院卷二第3 至57頁)、王林玉有、林鄒雀、葉陳蕊、黃秦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蕭炎術、林煥章、陳林說、廖振宏、陳柯準相關病歷資料(參見本院卷二第58至97頁、第98至137 頁、第138 至179 頁、第180 至237 頁、第238 至283 頁、第284 至404 頁、第405 至460 頁、第461 至514 頁、第515 至565 頁、第566 至614 頁、第615 至666 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4 月12日健保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編事前審查相關條文乙份(參見本院卷三第12至13頁)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102 年4 月17日投醫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有關(1) 南投醫院骨科手術申報健保給付之流程說明圖(2) 南投醫院手術室寄售醫材( 含植入物) 使用及確認流程圖(3) 南投醫院寄售衛材之請購核銷流程圖(4)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衛材驗收作業流程圖(5)健保申報流程圖(參見本院卷三第80至85頁),附卷可稽。被告等人明知上情,卻仍在批價系統擅以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規避健保事先審查機制。是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楊玉櫻及李淳富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㈢又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向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之行為,究有無為王林玉有等9 名病患(即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之不法所有,而向健保署詐欺取財之故意?經查: ①病患王林玉有、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及陳林說等9人係因股骨骨折等原因 前往南投醫院就診,而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均明知上開9 名病患雖有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之需要,但要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骨材而實施之半髖關節置換術等醫療行為,依上開規定須事前送審始得申報相關醫療費用,非經送審不得申報之,且該次手術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行負擔,且上開骨材非屬「可補差額特殊材料」,醫院不可部分申請健保給付,另要求病患支付差額部分材料費用。且因醫師本人於開刀前會先查詢事先審查之結果、開刀房書記或開刀房「控臺」護士就「應事先審查之手術或骨材」,於手術前均會將事先審查之申請與健保局核准情形列印在「手術通知單」後面或口頭告知執刀醫師,如有未申請或未經核准情事者,開刀房書記即會請開刀房護士特別徵詢醫師是否執行手術或手術後如何申報等事項,而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明知附表三編號1 、3 、4 、5 、6 、7 、8 、9 、10、11所示上開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之手術尚未報請健保局事先審查,竟共同意圖為王林玉有、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及陳林說等9 人不法所有,先由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於向病患或其家屬解釋病情時,並未直接向病患或其家屬表明僅須使用健保給付之手術或骨材即可,反而向該病患或其家屬解釋額外之補貼自費項目,而病患或家屬因欠缺醫療專業知識,或為避免再次動刀,或為得到較佳的手術效果,對於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所提必須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必須額外貼補自費之建議,均未表示反對等情,業據證人即病患王林玉有之女兒王秀蓮、證人即病患秦黃慧卿之女兒秦淑真、證人即病患梁曹淑貞之女兒梁蓉蓉及證人即病患陳林說之孫女陳麗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見本院卷三第162 頁反面至168 頁反面),而簽署「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自費同意書」及「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手術同意書」(參見本院卷二第92 頁 、第93頁、第176 頁、第178 頁、第229 頁、第231 頁、第274 頁、第277 頁、第391 頁、第397 頁、第508 頁、第509 頁、第560 頁、第561 頁、第608 頁、第609 頁、第659 頁及第660 頁);再由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刻意規避健保事先審查之規定,而未送審及未經健保署核准使用下,指示不知情之如附表二編號1 、3 、4 、5 、6 、8 、9 、10、11所示之護士通知經銷商準備如附表三編號1 、3 、4 、5 、6 、8 、9 、10 、11 所示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等骨材,並於附表二編號1 、3 、4 、5 、6 、8 、9 、10、11所示之時間,替病患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指示該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re 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交由楊玉櫻或李淳富,於附表四「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而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以不實之MOORE SYSTEM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如附表四所示年月份之健保給付,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給付如如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應由病患自費之健保骨材款項等情,應可認定。 ②按「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42條第3 、4 項及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健保署為避免特定昂貴醫療項目實施太多造成浪費,規定有些醫療項目採取事先審核制,必須要事先向健保局申報核可後,才可以實施,若未事前送審,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審查辦法(下稱醫院醫事服務審查辦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依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而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或傳統耐磨髖關節組均為健保給付之骨材,保險對象如符合健保規定之使用規範者,即可享有健保給付,而不應由保險對象自費或部分自費;反之,如不符合健保規定之使用規範者,即不得裝置,如已裝置,亦不應由健保給付。又裝置人工股骨頭,不需報請健保局事前審查,即可申報健保給付;裝置半人工髖關節組,需報請健保署事前審查,經健保署於術前核准,始可申報健保給付,且上開規定自健保開辦迄今皆無異動,此有健保署以102 年4 月12日健保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在卷(參見本院卷三第12頁)。又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為病患王林玉有、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及陳林說等9 人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必須事前送審一節,亦據證人李芝嫻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醫師知道實施人工髖關節手術要事先向健保署申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3 頁),且為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是認。足證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均知悉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骨材,依規定為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且若民眾願意支付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費用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手術時,健保署不會同意給付手術費及手術材料費,縱病患願意自費支付人工髖關節費用,實施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時,健保署仍不會同意給付手術費等情,仍在未就實施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於事前提出申請,即為病患王林玉有、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及陳林說等9 人施行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故該次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之材料費與診療服務費(包含診察費、病房費、藥品費、檢驗服務費、麻醉費及手術費在內)原均須由病患自費,不得申請健保給付,而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則僅告知病患或其家屬須自費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之材料費,但就其實施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骨材部分,需改以「人工股骨頭」申報則隱而未說,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明知上開規定,卻未於事前申報,反以張冠李戴方式,偽以無須事前送審之「人工股骨頭」申報,致病患或其家屬誤以為係以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向健保署申報,健保署亦誤以為上開病患皆是實施「人工股骨頭」置換術而支付費用,被告有施用詐術之不法行為,至為灼然。 ③綜上所述,被告陳俊步、葉慶年、梁文雄明知上情,卻仍擅偽以「人工股骨頭」申報,規避健保事先審查機制,其等藉由向健保署申報支付「人工股骨頭」手術費作為其實施「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之手術費用,以此方式使健保局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3、4、5、6、8、9、10、11 「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之費用,足證被告確有為王林玉有等9名病患不法所有之故意甚明。 ④至辯護人等辯稱:傳統人工髖關節材料,容易磨損,最後導致關節鬆脫,病患必須再一次置換人工髖關節,健保亦須再次給付相關股無費用,被告陳俊步等人對於經診斷確定有裝置雙極式半人工寬關節必要之病患,由其簽立自費同意書,而決定使用耗損機率較低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係為延長病患人工髖關節使用期限,使病患免受再次開刀之苦,節省健保費用之支出,被告等人自始並無任何不法所有意圖云云。惟按健保署為免醫療資源過度浪費,對於高危險、昂貴或易浮濫使用之醫療服務、特殊材料及藥品均採事前送審之方式,其目的在於確認病患傷病診療之必要性,避免健保資源之不必要浪費;又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依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醫院醫事服務審查辦法第24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再者,依健保 署91年11月20日健保審字第0000000000號函「六、骨科審查注意事項㈡股骨頸骨折應以使用內固定術為原則;若是移位性骨折如Gardner第三或第四型需使用bipolar prothesis時,年齡需超過60歲;超過80歲者已使用Moore'sprothesis為原則」(參見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九第224 頁)。查病患王林玉有、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施萬成、廖振宏、陳柯準、林煥章及陳林說等9 人於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時,除廖振宏為45歲外,其餘均高齡70歲以上,而王林玉有(90歲)、葉陳蕊、秦黃慧卿、梁曹淑貞(92歲)、施萬成、陳林說更是高齡80歲以上,且有多名患者,已經於裝置後2 年內死亡等情(詳見附表二),堪信替高齡病患裝置人工股骨頭即已可滿足病患需要,而無須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等擅自建議病患或其家屬替病患裝置並自費補差額,非但不能替病患減少醫療費用負擔,更是耗損有限之健保資源,所為實不可取。病患王林玉有等9 人本應裝置人工股骨頭,惟被告卻施以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並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被告刻意規避事前審查機制,已有可議,況縱被告陳俊步、葉慶年、梁文雄確有實施半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惟揆諸前開說明,健保署仍得否決其申報費用之支付,是以健保署既因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不實記載而無庸支付其等施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之診療費用,即無辯護人等辯稱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等係以費用較低之人工股骨頭骨材以免除健保局支付較高之半人工髖關節費用之情事存在,辯護人等前開辯詞,尚非可採。況且,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身為辦理全民健保醫院之執業醫師,本應謹守全民健康保險所規定醫療方式與請領費用之規定,以維護健保制度健全,縱健保制度未能因應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所認定病患較佳之醫療方法而為健保給付,亦應循合法管道尋求改變,始符法律正當程序。而非憑個人片面認定,假健保名義行非健保給付之實,以此脫法、取巧方式訛詐健保費用,且若醫師均以採取對病患較佳之醫療方式為由,漠視健保制度所規定之醫療方式與事前審查制度,偽以無需事前審查即得獲取健保給付之方式為之,健保財務健全之制度將無從維持,健保給付與非給付項目將淪為空談,不復存焉。從而,辯護人等空言被告等人所為可節省健保費用支出云云,實難採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李淳富、楊玉櫻擔任南投醫院開刀房書記,負責辦理開刀房手術批價業務,係從事醫療業務人員。渠等於醫師手術執行完畢後,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代碼,以 「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進而向健保署行使之,核被告楊玉櫻就附表一編號1 、2 、11所為;被告李淳富就附表一編號3 、4 、5 、6 、7 、8 、9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犯行,應為行使之高度犯行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楊玉櫻、李淳富利用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申報組人員持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健保署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間接正犯。另被告楊玉櫻分別與被告陳俊步(即附表一編號1 、11)、被告梁文雄(即附表一編號2 );被告李淳富分別與被告梁文雄(即附表一編號3 、7 、8 )、被告陳俊步(即附表一編號4 、5 、10)、被告葉慶年(即附表一編號6 、9 ),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楊玉櫻先後3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李淳富先後8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均為南投醫院之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人員,其等均明知應將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之內容據實填載,方得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竟指示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補貨登記 」、「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 re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交由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李淳富或楊玉櫻,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進而向健保署行使之,並詐領如附表一編號1 、3 、4 、5 、6 、8 、9 、10、11「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之費用,核被告陳俊步就附表一編號1 、4 、5 、10、11所示之行為;被告梁文雄就附表一編號3 、8 所示之行為;被告葉慶年就附表一編號6 、9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梁文雄於附表一編號2 、7 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犯行,應為行使之高度犯行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利用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申報組人員持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健保署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間接正犯。另被告陳俊步分別與被告楊玉櫻(即附表一編號1 、11)、被告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4 、5 、10);被告梁文雄分別與被告楊玉櫻(即附表一編號2 )、被告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3 、7 、8 );被告葉慶年與被告李淳富(即附表一編號6 、9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陳俊步就先後附表一編號1 、4 、5 、10、11所示之行為;被告梁文雄就附表一編號3 、8 所示之行為;被告葉慶年就附表一編號6 、9 所示之行為,先後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同時向健保署詐欺取財,是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所犯上開二罪之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末查,被告陳俊步先後5 次詐欺取財行為,被告梁文雄2 次詐欺取財、2 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葉慶年先後2 次詐欺取財行為,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㈢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目的在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於嗣後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查被告陳俊步、楊玉櫻、李淳富於行為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前,主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承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檢察官99年5月24日訊問筆錄等附卷可佐 (參見【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3號卷第345至351 頁),被告陳俊步、楊玉櫻、李淳富之行為均合乎自首之要件,自得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全民健康保險係屬於重要之社會福利制度,影響國家、人民之健康福祉甚鉅,而國家及被保險人為此項制度支出極龐大之費用,被告等人身為提供醫療服務之人,本應謹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審查規定,以維護全民健保制度健全,然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明知手術所使用支骨材為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仍在其等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另被告陳俊步、梁文雄及葉慶年等為脫免事前申報之機制及免除病患應自費之手術費用,竟以不實登載之上開業務文書向健保局詐領健保費用,不惟損耗有限之健保資源,亦影響病患就醫資訊、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動機係著眼病患獲取較佳之治療方式,尚屬良善、並考量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所詐得之金額非鉅,且非中飽私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陳俊步、楊玉櫻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減各該罪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陳俊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所減得之刑,與附表一編號4 、5 、10、11其他不得減刑之4 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梁文雄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7 、8 所示4 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葉慶年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9 所示2 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楊玉櫻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所減得之刑,與附表一編號2 、11其他不得減刑之2 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李淳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4 、5 、6 、7 、8 、9 、10所示8 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等5 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其等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李淳富、楊玉櫻係依醫師之指示及醫院向來之作法,而被告陳俊步、葉慶年及梁文雄等3 位醫師,詐欺動機係為協助病患獲取較佳之醫療品質,且詐欺之目的係透過健保署支付費用予南投醫院,使病患王林玉有等人獲有毋庸繳納應自費手術費用予南投醫院之間接利益,並非圖自身利益,犯罪情節與一般未實際就診之健保詐欺尚屬有間,相信經此次偵、審程序後,被告等5 人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各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並俱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等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俾收啟新及惕儆之效。因之,本院綜核前述各情,認量處上開刑度已屬適當,檢察官求處被告葉慶年、梁文雄各次犯行有期徒刑5 月到10月之適當刑度;被告陳俊步各次犯行有期徒刑6 月到1 年之適當刑度;被告楊玉櫻、李淳富各次犯行拘役30日以上、有期徒刑4 月以下之適當刑度,並均酌定適當執行刑之適當刑度,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參、不另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楊玉櫻、李淳富均明知應將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之內容據實填載,方得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且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而實施雙極式半髖關節置換術之醫療行為,所使用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為應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之特殊材料,醫院未於事前提出申報即逕行裝置,或因情事緊急而先行處理治療,但未先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即健保署)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裝置者,保險人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該骨材之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費負擔;而裝置上開骨材而實施之半髖關節置換術等醫療行為,依上開規定須事前送審始得申報相關醫療費用,非經送審不得申報之,且該次手術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行負擔。又「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並非「可補差額特殊材料」,醫院不可部分申請健保給付,另要求病患支付差額部分材料費用。詎被告楊玉櫻分別與被告陳俊步(即附表一編號1 、11)、被告梁文雄(即附表一編號2 );被告李淳富分別與被告梁文雄(即附表一編號3 、7 、8 )、被告陳俊步(即附表一編號4 、5 、10)、被告葉慶年(即附表一編號6 、9 )共同意圖為王林玉有等11名病患之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詳如附表一所示),先由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指示不知情之之開刀房護士通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經銷商準備如附表三所示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等骨材,並於附表二之時間,替病患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指示該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re 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交由被告李淳富或楊玉櫻,於附表四「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 」 (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而製作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以不實之MOORESYSTEM 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如附表四所示年月份之健保給付,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分別給付如附表一「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㈡被告梁文雄明知應將對保險對象實際為醫療行為之內容據實填載,方得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且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服務審查辦法( 下稱審查辦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事前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報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而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之醫療行為,所使用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為應經健保署事先審查之特殊材料,醫院未於事前提出申報即逕行裝置,或因情事緊急而先行處理治療,但未先以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即健保署)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裝置者,保險人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該骨材之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費負擔;而裝置上開骨材而實施之半髖關節置換術等醫療行為,依上開規定須事前送審始得申報相關醫療費用,非經送審不得申報之,且該次手術費用即應由病患自行負擔。又「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並非「可補差額特殊材料」,醫院不可部分申請健保給付,另要求病患支付差額部分材料費用。詎被告梁文雄分別與被告楊玉櫻共同意圖為林鄒雀(即附表一編號2 )不法之所有;與被告李淳富共同意圖為病患蕭炎術(即附表一編號7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梁文雄於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之時間指示不知情之之開刀房護士通知如附表三編號2 、7 所示之經銷商準備如附表三編號2 、7 所示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等骨材,並於附表二編號2 、7 之時間,替病患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指示該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交由被告李淳富或楊玉櫻,於附表四「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而製作如附表四編號2 、7 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以不實之MOORE SYSTEM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如附表四編號2 、7 所示年月份之健保給付,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分別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 、7 「健保給付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梁文雄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楊玉櫻、李淳富雖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然其等僅負責將開刀房護士所交付之「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所記載之手術品名代號、實際使用之骨材數量與代號等資料輸入院內電腦批價作業系統,事後再核對廠商所提供之出貨單或銷貨單與院內批價系統之紀錄等手術批價業務,然並未參與被告陳俊步、梁文雄或葉慶年等人於病患手術前後對病患或其家屬說明住院診療計畫、欲進行何種手術、使用何種骨材及手術處置、骨材費用負擔之方式。即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玉櫻、李淳富與被告陳俊步、梁文雄、葉慶年等人就詐領健保費部分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是公訴人既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其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有何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知詐欺犯行,自不足為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此部分被訴事實之認定,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法律規定,原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被告楊玉櫻、李淳富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㈡至被告梁文雄雖曾於附表二編號2 、7 所示之時間指示不知情之之開刀房護士通知如附表三編號2 、7 所示之經銷商準備如附表三編號2 、7 所示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等骨材,並於附表二編號2 、7 之時間,替病患林鄒雀、蕭炎術實施半髖關節置換術,裝置「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且指示該不知情之開刀房護士在「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及叫貨/ 補貨登記」、「開刀房手術使用材料單」或「銷貨單」上註記如附表四所示之「以Mors申報Bipolar 」、「以MOOR申報」、「Moore 換Bipolar 補差額」、「報Moore 補差額」等文字,再分別交由被告楊玉櫻、李淳富,於附表四編號2 、7 「處方日期」所示時間,在業務上所主管之「出院批價作業系統」輸入不實之處置代碼「D20802Z1」(人工股骨頭代碼)、「IPD 」(住院骨材差額),而利用不需健保署事前審查之「人工股骨頭」項目辦理不實批價,而其不足額部分則利用南投醫院電腦系統為特定個案所設補差額作業之「IPD 」代碼,以「住院骨材差額」名義,由病患以自費方式繳納,致不知情之南投醫院病歷室申報組人員在業務上主管之院內電腦申報系統上輸入不實之醫令代碼「FBM014006NZ1」、「FBM011109NU0」(即人工股骨頭申請健保給付之代碼)而製作如附表四編號2 、7 所示不實之「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醫令清單」,用以不實之MOORESYSTEM 人工股骨項目,申報如附表四編號2 、7 所示年月份之健保給付,致健保署因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 、7 「健保給付費用」欄應由病患自費之款項,然按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是以刑法上所謂詐欺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著有明文) 。查被告梁文雄對於病患林鄒雀於年96年5 月3 日實施手術前,先於96年4 月18日將該案送健保署審查,健保署於翌(19)日回覆不予同意,認為宜採保守療法,被告梁文雄於手術後之翌日即96年5 月4 日再向健保署提出申復,健保署復於96年5 月7 日核定不予同意;另對於病患蕭炎術於年98年3 月23日實施手術後,曾於翌(24)將該案送健保署審查,健保署於同年月27日回覆不予同意,建議應以內固定術固定,而被告梁文雄繼於98年4 月6 日再向健保署提出申復,健保署仍於98年4 月10日核定不予同意(參見附表五編號2 、7 及100 年度偵字第2195號卷九第204 頁)。即被告梁文雄就上開2 件手術均曾向健保署提請審查,健保署經審查結果均表不予同意,於手術完成後,被告梁文雄亦均再提出申復,健保署仍均核定不予同意,是健保署對於被告梁文雄上開2 次手術方式及所使用之骨材係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組均已知悉,縱被告梁文雄事後以其他骨材申報健保費,然健保署於核給健保給付時,從被告梁文雄上開送審、申復及健保署所為之回覆等資料中,自應知悉被告梁文雄上開2 次手術所裝置之雙極式半人工髖關節,已經送請審查及申復均未通過,而仍核給健保費,應為健保署本身疏未查核明確,尚難因此遽謂被告梁文雄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對其逕以詐欺罪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梁文雄此部分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法律規定,原應為被告梁文雄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梁文雄上揭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醫師 │實行手術│虛偽記載不│健保給付│向中央健│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日期(住│實之內容 │費用(新 │保署行使│ │ │ │病患姓名│院期間)│ │臺幣) │業務上登│ │ │ │ │ │ │ │載不實文│ │ │ │ │ │ │ │書之時間│ │ ├──┼────┼────┼─────┼────┼────┼────────┤ │1 │陳俊步 │96年2月 │被告楊玉櫻│(本欄之│96年2月 │陳俊步犯詐欺取財│ │ │ │14日 │在「出院批│金額係依│ │罪,處有期徒刑貳│ │ │王林玉有│ │價作業系統│健保署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100年11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月18日健│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D20820U0│保中字第│ │徒刑壹月,如易科│ │ │ │ │」(人工股│00000000│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骨頭代碼)│83號函所│ │仟元折算壹日。 │ │ │ │ │、「IPD」 │附南投醫│ │楊玉櫻共同犯從事│ │ │ │ │(住院骨材│院以王林│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差額),致│玉有等人│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不知情之南│所申報之│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投醫院病歷│健保給付│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室申報組人│)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員在電腦申│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報系統上輸│45870元 │ │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入不實之醫│ │ │拘役拾伍日,如易│ │ │ │ │令代碼「FB│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M011109NU0│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2 │梁文雄 │96年5月3│被告楊玉櫻│52105元 │96年5月 │梁文雄共同犯從事│ │ │ │日 │在「出院批│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林鄒雀 │ │價作業系統│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輸入不實│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之處置代碼│ │ │之文書罪,處有期│ │ │ │ │「D20820U0│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人工股│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骨頭代碼)│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IPD」 │ │ │楊玉櫻共同犯從事│ │ │ │ │(住院骨材│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差額),致│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不知情之南│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投醫院病歷│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室申報組人│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員在電腦申│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報系統上輸│ │ │元折算壹日。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1109NU0│ │ │ │ │ │ │ │」。 │ │ │ │ ├──┼────┼────┼─────┼────┼────┼────────┤ │3 │梁文雄 │97年4月 │被告李淳富│57541元 │97年5月 │梁文雄犯詐欺取財│ │ │ │30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葉陳蕊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20U0│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 」(人工 │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股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材差額),│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致不知情之│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南投醫院病│ │ │元折算壹日。 │ │ │ │ │歷室申報組│ │ │ │ │ │ │ │人員在電腦│ │ │ │ │ │ │ │申報系統上│ │ │ │ │ │ │ │輸入不實之│ │ │ │ │ │ │ │醫令代碼「│ │ │ │ │ │ │ │FBM011109N│ │ │ │ │ │ │ │U0」。 │ │ │ │ ├──┼────┼────┼─────┼────┼────┼────────┤ │4 │陳俊步 │97年8月 │被告李淳富│47017元 │97年8月 │陳俊步犯詐欺取財│ │ │ │16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秦黃慧卿│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02Z1│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4006NZ1│ │ │ │ │ │ │ │」。 │ │ │ │ ├──┼────┼────┼─────┼────┼────┼────────┤ │5 │陳俊步 │97年11月│被告李淳富│43131元 │97年11月│陳俊步犯詐欺取財│ │ │ │19 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梁曹淑貞│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02Z1│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4006NZ1│ │ │ │ │ │ │ │」。 │ │ │ │ ├──┼────┼────┼─────┼────┼────┼────────┤ │6 │葉慶年 │97年12月│被告李淳富│105232元│97年12月│葉慶年犯詐欺取財│ │ │ │3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施萬成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02Z1│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4006NZ1│ │ │ │ │ │ │ │」。 │ │ │ │ ├──┼────┼────┼─────┼────┼────┼────────┤ │7 │梁文雄 │98年3月 │被告李淳富│43159元 │98年3月 │梁文雄共同犯從事│ │ │ │23日 │在「出院批│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蕭炎術 │ │價作業系統│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輸入不實│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之處置代碼│ │ │之文書罪,處有期│ │ │ │ │「D20820U0│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人工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股骨頭代碼│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IPD │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住院骨│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材差額),│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致不知情之│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南投醫院病│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歷室申報組│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人員在電腦│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申報系統上│ │ │元折算壹日。 │ │ │ │ │輸入不實之│ │ │ │ │ │ │ │醫令代碼「│ │ │ │ │ │ │ │FBM011109N│ │ │ │ │ │ │ │U0」。 │ │ │ │ ├──┼────┼────┼─────┼────┼────┼────────┤ │8 │梁文雄 │98年5月 │被告李淳富│37814元 │98年5月 │梁文雄犯詐欺取財│ │ │ │27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廖振宏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20U0│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 」(人工 │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股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材差額),│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致不知情之│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南投醫院病│ │ │元折算壹日。 │ │ │ │ │歷室申報組│ │ │ │ │ │ │ │人員在電腦│ │ │ │ │ │ │ │申報系統上│ │ │ │ │ │ │ │輸入不實之│ │ │ │ │ │ │ │醫令代碼「│ │ │ │ │ │ │ │FBM011109N│ │ │ │ │ │ │ │U0」。 │ │ │ │ ├──┼────┼────┼─────┼────┼────┼────────┤ │9 │葉慶年 │98年6月 │被告李淳富│42160元 │98年6月 │葉慶年犯詐欺取財│ │ │ │10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叁│ │ │陳柯準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02Z1│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4006NZ1│ │ │ │ │ │ │ │」。 │ │ │ │ ├──┼────┼────┼─────┼────┼────┼────────┤ │10 │陳俊步 │98年7月 │被告李淳富│47036元 │98年7月 │陳俊步犯詐欺取財│ │ │ │10日 │在「出院批│ │10日 │罪,處有期徒刑貳│ │ │林煥章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02Z1│ │ │李淳富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4006NZ1│ │ │ │ │ │ │ │」。 │ │ │ │ ├──┼────┼────┼─────┼────┼────┼────────┤ │11 │陳俊步 │99年1月 │被告楊玉櫻│77998元 │99年1月 │陳俊步犯詐欺取財│ │ │ │21日 │在「出院批│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陳林說 │ │價作業系統│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輸入不實│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之處置代碼│ │ │算壹日。 │ │ │ │ │「D20820U0│ │ │楊玉櫻共同犯從事│ │ │ │ │」(人工股│ │ │業務之人,明知為│ │ │ │ │骨頭代碼)│ │ │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IPD」 │ │ │載於其業務上做成│ │ │ │ │(住院骨材│ │ │之文書罪,處拘役│ │ │ │ │差額),致│ │ │叁拾日,如易科罰│ │ │ │ │不知情之南│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投醫院病歷│ │ │元折算壹日。 │ │ │ │ │室申報組人│ │ │ │ │ │ │ │員在電腦申│ │ │ │ │ │ │ │報系統上輸│ │ │ │ │ │ │ │入不實之醫│ │ │ │ │ │ │ │令代碼「FB│ │ │ │ │ │ │ │M011109NU0│ │ │ │ │ │ │ │」。 │ │ │ │ └──┴────┴────┴─────┴────┴────┴────────┘ 附表二 ┌─┬───────────┬───────────────┬────────┬────┬─────┐ │項│病患 │ 手術相關人員與時間 │批 價│申報健保│備 註│ │ ├──────┬────┼───┬───┬────┬──┼───┬────┤ │ │ │ │姓 名 │出生年月│醫 師│護 士│開 刀│病患│批 價│批 價│ │ │ │次│ │ │ │ │時 間│開刀│人 員│時 間│費用年月│ │ │ │ │ │ │ │ │時年│ │ │ │ │ │ │ │ │ │ │ │齡 │ │ │ │ │ ├─┼──────┼────┼───┼───┼────┼──┼───┼────┼────┼─────┤ │1.│王林玉有 │06.01 │陳俊步│朱家盈│96.02.14│90歲│楊玉櫻│96.02.14│ 96年2月│97.02.02死│ ├─┼──────┼────┼───┼───┼────┼──┼───┼────┼────┼─────┤ │2.│林鄒雀 │22.06 │梁文雄│楊翠林│96.05.03│73歲│楊玉櫻│96.05.03│ 96年5月│97.05.05死│ ├─┼──────┼────┼───┼───┼────┼──┼───┼────┼────┼─────┤ │3.│葉陳蕊 │16.11 │梁文雄│林育蓮│97.04.30│80歲│李淳富│97.04.30│ 97年5月│99.11.28死│ ├─┼──────┼────┼───┼───┼────┼──┼───┼────┼────┼─────┤ │4.│秦黃慧卿 │13.04 │陳俊步│陳建安│97.08.16│84歲│李淳富│97.08.16│ 97年8月│97.12.06死│ ├─┼──────┼────┼───┼───┼────┼──┼───┼────┼────┼─────┤ │5.│梁曹淑貞 │05.04 │陳俊步│鄭惠貞│97.11.19│92歲│李淳富│97.11.19│97年11月│ │ ├─┼──────┼────┼───┼───┼────┼──┼───┼────┼────┼─────┤ │6.│施萬成 │14.01 │葉慶年│陳建安│97.12.03│83歲│李淳富│97.12.03│97年12月│98.11.21死│ ├─┼──────┼────┼───┼───┼────┼──┼───┼────┼────┼─────┤ │7.│蕭炎術 │14.08 │梁文雄│盧玉環│98.03.23│83歲│李淳富│98.03.23│ 98年3月│101.3.14死│ ├─┼──────┼────┼───┼───┼────┼──┼───┼────┼────┼─────┤ │8.│廖振宏 │53.06 │梁文雄│林育蓮│98.05.27│45歲│李淳富│98.05.27│ 98年5月│ │ ├─┼──────┼────┼───┼───┼────┼──┼───┼────┼────┼─────┤ │9.│陳柯準 │28.01 │葉慶年│林育蓮│98.06.10│70歲│李淳富│98.06.10│ 98年6月│ │ ├─┼──────┼────┼───┼───┼────┼──┼───┼────┼────┼─────┤ │10│林煥章 │27.10 │陳俊步│藍惟翔│98.07.10│70歲│李淳富│98.07.10│ 98年7月│ │ ├─┼──────┼────┼───┼───┼────┼──┼───┼────┼────┼─────┤ │11│陳林說 │10.10 │陳俊步│鄭惠貞│99.01.21│88歲│楊玉櫻│99.01.21│ 99年1月│ │ └─┴──────┴────┴───┴───┴────┴──┴───┴────┴────┴─────┘ 附表三: ┌─┬─┬─┬────┬───────────┬────────┬───┬───┬───┬───┐ │項│病│開│案件分類│實際使用健保骨材名稱、│申報健保骨材名稱│驗 收│廠商銷│申 報│換 算│ │ │ │ │(是否為│健保代碼與經銷商名稱 │與健保代碼 │金 額│貨單記│點 數│金 額│ │ │患│刀│論病歷記│ │ │(驗收│載金額│ │(即詐│ │ │ │ │酬」案件│ │ │報表記│ │ │得金額│ │ │姓│醫│(TW-DRG│ │ │載金額│ │ │) │ │ │ │ │) │ │ │) │ │ │ │ │ │名│師│ │ │ │ │ │ │ │ │次│ │ │ │ │ │ │ │ │ │ ├─┼─┼─┼────┼───────────┼────────┼───┼───┼───┼───┤ │1.│王│陳│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 9,674│ │ │林│俊│一般案件│UNITED BIPOLAR SYSTEM │MOORE SYSTEM │ │ │ │ │ │ │玉│步│ │F-B-HBA-1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有│ │ │聯合骨科器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以下簡稱聯合) │ │ │ │ │ │ ├─┼─┼─┼────┼───────────┼────────┼───┼───┼───┼───┤ │2.│林│梁│是,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54,813│52,105│ │ │鄒│文│論病歷記│UNITED BIPOLAR SYSTEM │MOORE SYSTEM │ │ │ │ │ │ │雀│雄│酬案件 │F-B-HBA-1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 │ │ │聯合 │ │ │ │ │ │ ├─┼─┼─┼────┼───────────┼────────┼───┼───┼───┼───┤ │3.│葉│梁│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1,000│41,000│10,868│10,049│ │ │陳│文│一般案件│UNITED BIPOLAR SYSTEM │MOORE SYSTEM │ │ │ │ │ │ │蕊│雄│ │F-B-HBA-1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 │ │ │聯合 │ │ │ │ │ │ ├─┼─┼─┼────┼───────────┼────────┼───┼───┼───┼───┤ │4.│秦│陳│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 9,457│ │ │黃│俊│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慧│步│ │F-B-HBA-3000T-Z1 │F-B-MO1-4006N-Z1│ │ │ │ │ │ │卿│ │ │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以下簡稱威泰) │ │ │ │ │ │ ├─┼─┼─┼────┼───────────┼────────┼───┼───┼───┼───┤ │5.│粱│陳│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 9,244│ │ │曹│俊│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淑│步│ │F-B-HBA-3000T-Z1 │F-B-MO1-4006N-Z1│ │ │ │ │ │ │貞│ │ │威泰 │ │ │ │ │ │ ├─┼─┼─┼────┼───────────┼────────┼───┼───┼───┼───┤ │6.│施│葉│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 9,244│ │ │萬│慶│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成│年│ │F-B-HBA-3000T-Z1 │F-B-MO1-4006N-Z1│ │ │ │ │ │ │ │ │ │威泰 │ │ │ │ │ │ ├─┼─┼─┼────┼───────────┼────────┼───┼───┼───┼───┤ │7.│蕭│梁│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1,413│41,413│10,868│10,199│ │ │炎│文│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術│雄│ │F-B-HBA-2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 │ │ │聯合 │ │ │ │ │ │ ├─┼─┼─┼────┼───────────┼────────┼───┼───┼───┼───┤ │8.│廖│梁│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1,413│41,413│10,868│10,053│ │ │振│文│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宏│雄│ │F-B-HBA-2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 │ │ │聯合 │ │ │ │ │ │ ├─┼─┼─┼────┼───────────┼────────┼───┼───┼───┼───┤ │9.│陳│葉│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10,053│ │ │柯│慶│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準│年│ │F-B-HBA-3000T-Z1 │F-B-MO1-4006N-Z1│ │ │ │ │ │ │ │ │ │威泰 │ │ │ │ │ │ ├─┼─┼─┼────┼───────────┼────────┼───┼───┼───┼───┤ │10│林│陳│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2,354│42,354│10,868│ 9,579│ │ │煥│俊│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章│步│ │F-B-HBA-3000T-Z1 │F-B-MO1-4006N-Z1│ │ │ │ │ │ │ │ │ │威泰 │ │ │ │ │ │ ├─┼─┼─┼────┼───────────┼────────┼───┼───┼───┼───┤ │11│陳│陳│否, │半人工髖關節組 │人工股骨頭 │41,413│41,413│10,868│ 9,654│ │ │林│俊│一般案件│(BIPOLAR) │MOORE SYSTEM │ │ │ │ │ │ │說│步│ │F-B-HBA-2000N-UO │F-B-MO1-1109N-UO│ │ │ │ │ │ │ │ │ │聯合 │ │ │ │ │ │ ├─┼─┴─┴────┴───────────┴────────┴───┴───┴───┴───┤ │備│以上資料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1月18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以上資料依據「行政 │ │ │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1月18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與「詐欺金額整理一覽表」(附 │ │註│於100偵4462附件十)彙整。 │ └─┴─────────────────────────────────────────────┘ 附表四:相關業務文書記載與電腦系統輸入內容一覽表 ┌──────────┬─────────┬────────┬────────┬─────────┐ │項次 │1. │2. │3. │4. │ ├──────────┼─────────┼────────┼────────┼─────────┤ │病患姓名(開刀醫師)│王林玉有(陳俊步)│林鄒雀(梁文雄)│葉陳蕊(梁文雄)│秦黃慧卿(陳俊步)│ │ │ │ │ │ │ │ │ │ │ │ │ ├──────────┼─────────┼────────┼────────┼─────────┤ │「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2/14,Bipolar一組 │5/3,THR一組,聯│4/30,楊宜翔/蓮 │97.8.16,菊/瑩, │ │及叫貨/補貨登記」之 │,聯合,補貨日期:│合,補貨 │,Bipolar( │Bipolar一組, │ │記載內容 │96.2.26 │日期:96.05.04 │A-1000N-UO)健保│Zimmer,補貨日期:│ │ │ │ │報Moore, │97.8.19 │ │ │ │ │F-B-M01-1109N │ │ │ │ │ │-UO,病患自費付 │ │ │ │ │ │差額,聯合,補貨│ │ │ │ │ │日期: │ │ │ │ │ │97.5.5 │ │ ├───┬──────┼─────────┼────────┼────────┼─────────┤ │廠商銷│廠商與編號 │聯合-客戶銷貨單 │聯合-客戶銷貨單 │聯合-客戶銷貨單 │威泰-銷貨憑單 │ │ │ │03BE00000000 │03BE00000000 │03BE00000000 │Z000000000 │ │ ├──────┼─────────┼────────┼────────┼─────────┤ │貨單 │金額 │42354 │42354 │41000 │42354 │ ├───┼──────┼─────────┼────────┼────────┼─────────┤ │驗收報│貨品代碼 │D10605UO │D10605UO │D10605UO │D106081Z1 │ │表 ├──────┼─────────┼────────┼────────┼─────────┤ │ │貨品名稱 │UNITED BIPOLAR│UNITED BIPOLAR│UNITED BIPOLAR│半人工髖關節組 │ │ │ │SYSTEM │SYSTEM │SYSTEM │VERSYS │ │ ├──────┼─────────┼────────┼────────┼─────────┤ │ │總價 │42354 │42354 │41000 │42354 │ ├───┼──────┼─────────┼────────┼────────┼─────────┤ │出院批│處方日期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價作業├──────┼─────┬───┼─────┬──┼─────┬──┼─────┬───┤ │系統(│處置代碼 │D20820UO │IPD │D20820UO │IPD │D20820UO │IP │D20802Z1 │IPD │ │ │ │ │ │ │ │ │IP │ │ │ │ ├──────┼─────┼───┼─────┼──┼─────┼──┼─────┼───┤ │含住院│處置名稱 │人工股骨頭│住院骨│人工股骨頭│住院│人工股骨頭│住額│人工股骨頭│住院骨│ │期間處│ │ │材差額│ │骨材│ │ │ │材差額│ │ │ │ │ │ │差額│ │ │ │ │ │ ├──────┼─────┼───┼─────┼──┼─────┼──┼─────┼───┤ │方明細│單價 │10350 │3769 │10350 │3769│10350 │38 │10350 │3821 │ │表) │ │ │3769 │ │3769│ │38 │ │3821 │ │ │ │ │ │ │ │ │ │ │ │ ├───┼──────┼─────┴───┼─────┴──┼─────┴──┼─────┴───┤ │全民健│費用年月 │96年2月 │96年5月 │97年5月 │97年8月 │ │康保險├──────┼─────────┼────────┼────────┼─────────┤ │住院醫│案件分類 │一般案件 │論病歷計酬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 │療費用├──────┼─────────┼────────┼────────┼─────────┤ │醫令清│醫令代碼 │FBM011109NUO │FBM011109NUO │FBM011109NUO │FBM014006NZ1 │ │單 ├──────┼─────────┼────────┼────────┼─────────┤ │ │項目名稱及規│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 │ │格 │ │ │ │ │ │ │ │ │ │ │ │ │ ├──────┼─────────┼────────┼────────┼─────────┤ │ │執行日期 │960214 │960503 │970430 │970816 │ │ ├──────┼─────────┼────────┼────────┼─────────┤ │ │醫療費用單價│10350 │10350 │10350 │10350 │ │ │ │ │ │ │ │ │ │ │ │ │ │ │ │ ├──────┼─────────┼────────┼────────┼─────────┤ │ │醫療費用金額│10868 │10868 │10868 │10868 │ │ │ │ │ │ │ │ │ │ │ │ │ │ │ ├───┼──────┼─────────┼────────┼────────┼─────────┤ │備 註│ │客戶銷貨單註記「 │客戶銷貨單註記「│客戶銷貨單註記「│ │ │ │ │F-B-HBA- 1000N-UO│F-B-HBA- │F-B-HBA- │ │ │ │ │」、「D10604UO」 │1000N-UO自費」、│1000N-UO×1」 │ │ │ │ │ │「報Moor e補差額│ │ │ │ │ │ │」、「D10605UO」│ │ │ │ │ │ │ │ │ │ └───┴──────┴─────────┴────────┴────────┴─────────┘ ┌──────────┬─────────┬────────┬────────┬─────────┐ │項次 │5. │6. │7. │8. │ ├──────────┼─────────┼────────┼────────┼─────────┤ │病患姓名(開刀醫師)│梁曹淑貞(陳俊步)│施萬成(葉慶年)│蕭炎術(梁文雄)│廖振宏(梁文雄) │ │ │ │ │ │ │ │ │ │ │ │ │ ├──────────┼─────────┼────────┼────────┼─────────┤ │「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97.11.19,安.瑩/翔│12/3,安/瑩, │98.3.23,貞蓮菊/│5.27,楊伊翔/蓮, │ │及叫貨/補貨登記」之 │,Moo rs補差額換│Bipolar(Moore補│伊,Bipolar組一 │Bipolar 報Moore補│ │記載內容 │Bipolar,Zimme r,│差額),Zimmer,│,聯合,補貨 │差額,聯合,補貨期│ │ │補貨日期:97.11.24│補貨日期: │日期:98.3.25 │:98.06.02 │ │ │ │97.12.4 │ │ │ ├───┬──────┼─────────┼────────┼────────┼─────────┤ │廠商銷│廠商與編號 │威泰-銷貨憑單 │威泰-銷貨憑單 │聯合-客戶銷貨單 │聯合-客戶銷貨單 │ │ │ │Z000000000 │Z000000000 │TSP0-000000000 │TSP0-000000000 │ │貨單 ├──────┼─────────┼────────┼────────┼─────────┤ │ │金額 │42354 │42354 │41413 │41413 │ ├───┼──────┼─────────┼────────┼────────┼─────────┤ │驗收報│貨品代碼 │D106081Z1 │D106081Z1 │D1062ZUO │D1062ZUO │ │表 ├──────┼─────────┼────────┼────────┼─────────┤ │ │貨品名稱 │半人工髖關節組 │半人工髖關節組 │半人工髖關節組 │半人工髖關節組 │ │ │ │VERSYS │VERSYS │HABIPOLAR │HABIPOLAR │ │ │ │ │ │ │ │ │ ├──────┼─────────┼────────┼────────┼─────────┤ │ │總價 │42354 │42354 │41413 │41413 │ ├───┼──────┼─────────┼────────┼────────┼─────────┤ │出院批│處方日期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價作業├──────┼─────┬───┼─────┬──┼─────┬──┼─────┬───┤ │系統(│處置代碼 │D20802Z1 │IPD │D20802Z1 │IPD │D20820UO │IPD │D20820UO │IPD │ │ │ │ │ │ │ │ │ │ │ │ │含住院├──────┼─────┼───┼─────┼──┼─────┼──┼─────┼───┤ │期間處│處置名稱 │人工股骨頭│住院骨│人工股骨頭│住院│人工股骨頭│住院│人工股骨頭│住院骨│ │ │ │ │材差額│ │骨材│ │骨材│ │材差額│ │ │ │ │ │ │差額│ │差額│ │ │ │方明細├──────┼─────┼───┼─────┼──┼─────┼──┼─────┼───┤ │表) │單價 │10350 │38210 │10350 │3821│10350 │3821│10350 │38210 │ │ │ │ │ │ │3821│ │3821│ │ │ │ │ │ │ │ │ │ │ │ │ │ ├───┼──────┼─────┴───┼─────┴──┼─────┴──┼─────┴───┤ │全民健│費用年月 │97年11月 │97年12月 │98年3月 │98年5月 │ │康保險├──────┼─────────┼────────┼────────┼─────────┤ │住院醫│案件分類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 │療費用├──────┼─────────┼────────┼────────┼─────────┤ │醫令清│醫令代碼 │FBM014006NZ1 │FBM014006NZ1 │FBM011109NUO │FBM011109NUO │ │單 ├──────┼─────────┼────────┼────────┼─────────┤ │ │項目名稱及規│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 │ │格 │ │ │ │ │ │ │ │ │ │ │ │ │ ├──────┼─────────┼────────┼────────┼─────────┤ │ │執行日期 │971119 │971203 │980323 │980527 │ │ ├──────┼─────────┼────────┼────────┼─────────┤ │ │醫療費用單價│10350 │10350 │10350 │10350 │ │ │ │ │ │ │ │ │ │ │ │ │ │ │ │ ├──────┼─────────┼────────┼────────┼─────────┤ │ │醫療費用金額│10868 │10868 │10868 │10868 │ │ │ │ │ │ │ │ │ │ │ │ │ │ │ ├───┼──────┼─────────┼────────┼────────┼─────────┤ │備 註│ │銷貨憑單註記「病人│銷貨憑單註記:以│ │客戶銷貨單註記「報│ │ │ │同意補差額,以 │Mors申報Bipolar │ │Moor補差額」、「 │ │ │ │MOORS申報」,「 │病人願意補差額 │ │F-B-HBA-2000N- UO│ │ │ │Moore換Bipolar補差│ │ │×1」 │ │ │ │額」 │ │ │ │ │ │ │ │ │ │ │ └───┴──────┴─────────┴────────┴────────┴─────────┘ ┌──────────┬─────────┬────────┬────────┐ │項次 │9. │10. │11. │ ├──────────┼─────────┼────────┼────────┤ │病患姓名(開刀醫師)│陳柯準(葉慶年) │林煥章(陳俊步)│陳林說(陳俊步)│ ├──────────┼─────────┼────────┼────────┤ │「開刀房骨材使用登記│6/10,安翔宜/怡, │98.7.10,安.翔/ │1/21,楊.蓮/君,│ │及叫貨/補貨登記」之 │Bipola r一組(自費│蓮,Bi polar報│Bipolar一組,聯 │ │記載內容 │)~報Moore 補差額│Moore補差額,Zi │合,補貨日期: │ │ │,Zimmer,補貨日期│mmer補貨日: │99.0 1.25 │ │ │:98.6.12 │98.7.16 │ │ │ │ │ │ │ ├───┬──────┼─────────┼────────┼────────┤ │廠商銷│廠商與編號 │威泰-銷貨憑單 │威泰-銷貨憑單 │聯合-客戶銷貨單 │ │ │ │Z000000000 │Z000000000 │TSP0-000000000 │ │貨單 ├──────┼─────────┼────────┼────────┤ │ │金額 │42354 │42354 │41413 │ ├───┼──────┼─────────┼────────┼────────┤ │驗收報│貨品代碼 │D106081Z1 │D106081Z1 │D1062ZUO │ │表 ├──────┼─────────┼────────┼────────┤ │ │貨品名稱 │半人工髖關節組 │半人工髖關節組 │半人工髖關節組 │ │ │ │VERSYS │VERSYS │HABIPOLAR │ │ │ │ │ │ │ │ ├──────┼─────────┼────────┼────────┤ │ │總價 │42354 │42354 │41413 │ ├───┼──────┼─────────┼────────┼────────┤ │出院批│處方日期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價作業├──────┼─────┬───┼─────┬──┼─────┬──┤ │系統(│處置代碼 │D20802Z1 │IPD │D20802Z1 │IPD │D20820UO │IPD │ │含住院├──────┼─────┼───┼─────┼──┼─────┼──┤ │期間處│處置名稱 │人工股骨頭│住院骨│人工股骨頭│住院│人工股骨頭│住院│ │ │ │ │材差額│ │骨材│ │骨材│ │ │ │ │ │ │差額│ │差額│ │方明細├──────┼─────┼───┼─────┼──┼─────┼──┤ │表) │單價 │10350 │38210 │10350 │3821│10350 │3821│ │ │ │ │ │ │3821│ │3821│ │ │ │ │ │ │ │ │ │ ├───┼──────┼─────┴───┼─────┴──┼─────┴──┤ │全民健│費用年月 │98年6月 │98年7月 │99年1月 │ │康保險├──────┼─────────┼────────┼────────┤ │住院醫│案件分類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一般案件 │ │療費用├──────┼─────────┼────────┼────────┤ │醫令清│醫令代碼 │FBM014006NZ1 │FBM014006NZ1 │FBM011109NUO │ │單 ├──────┼─────────┼────────┼────────┤ │ │項目名稱及規│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人工股骨頭 │ │ │格 │ │ │ │ │ │ │ │ │ │ │ ├──────┼─────────┼────────┼────────┤ │ │執行日期 │980610 │980710 │990121 │ │ ├──────┼─────────┼────────┼────────┤ │ │醫療費用單價│10350 │10350 │10350 │ │ ├──────┼─────────┼────────┼────────┤ │ │醫療費用金額│10868 │10868 │10868 │ ├───┼──────┼─────────┼────────┼────────┤ │ │ │ │銷貨憑單註記「報│1.客戶銷貨單註記│ │ │ │ │MOOR補差額」 │ 「F-B-HBA- │ │ │ │ │ │ 2000N-UO 」、│ │ │ │ │ │ 「D1062ZUO×1 │ │ │ │ │ │ 」,有附「開刀│ │ │ │ │ │ 房手術材料使用│ │ │ │ │ │ 紀錄單」 │ │ │ │ │ │2.健保局函列為「│ │ │ │ │ │ 論病歷計籌案件│ │ │ │ │ │ 」 │ └───┴──────┴─────────┴────────┴────────┘ 附表五:手術種類與事先審查報請或報備情形與核定結果表 ┌─┬────┬───┬──────┬────┬─────────────────┐ │項│病 患│開刀醫│是否為急診刀│事前審查│健保局事前審查結果與審查委員之意見│ │次│姓 名│師姓名│與開刀日期 │送審或報│ │ │ │ │ │ │備情形 │ │ │ │ │ │ │ │ │ ├─┼────┼───┼──────┼────┼─────────────────┤ │1.│王林玉有│陳俊步│96.02.14門診│無 │ │ │ │ │ │當天開刀 │ │ │ ├─┼────┼───┼──────┼────┼─────────────────┤ │2.│林鄒雀 │梁文雄│96.05.01門診│96.04.18│96.04.19不予同意,認為「宜採保守療│ │ │ │ │ │送審 │法」 │ │ │ │ │ │ │ │ │ │ │ │96.05.03開刀├────┼─────────────────┤ │ │ │ │ │96.05.04│96.05.07不予同意,認為「一般有LAP │ │ │ │ │ │申復 │SCREWCUT-ONT才考慮使用PROTHESIS( │ │ │ │ │ │ │即一般有拉力螺釘貫穿才考慮用人工關│ │ │ │ │ │ │節) │ │ │ │ │ │ │ │ ├─┼────┼───┼──────┼────┼─────────────────┤ │3.│葉陳蕊 │梁文雄│97.04.20門診│無 │ │ │ │ │ │97.04.30開刀│ │ │ ├─┼────┼───┼──────┼────┼─────────────────┤ │4.│秦黃慧卿│陳俊步│97.08.15急診│無 │ │ │ │ │ │97.08.16開刀│ │ │ ├─┼────┼───┼──────┼────┼─────────────────┤ │5.│粱曹淑貞│陳俊步│97.11.19急診│無 │ │ │ │ │ │當天開刀 │ │ │ ├─┼────┼───┼──────┼────┼─────────────────┤ │6.│施萬成 │葉慶年│97.12.02急診│無 │ │ │ │ │ │97.12.03開刀│ │ │ ├─┼────┼───┼──────┼────┼─────────────────┤ │7.│蕭炎術 │梁文雄│98.03.21急診│98.03.24│98.3.27不予同意,認為「From pelvis│ │ │ │ │98.03.23開刀│送審 │and lateral view,impaction type│ │ │ │ │ │ │of left femoral neck fracture was│ │ │ │ │ │ │noted.建議應考慮使用內固定固定(即│ │ │ │ │ │ │從骨盆及側面影像顯示左側股骨頸骨折│ │ │ │ │ │ │(嵌入性),建議應考慮先以內固定固│ │ │ │ │ │ │定) │ │ │ │ │ ├────┼─────────────────┤ │ │ │ │ │98.04.06│98.4.10不予同意,認為「femoral │ │ │ │ │ │申復 │fracture without significant│ │ │ │ │ │ │displacement. No sign of INFH,│ │ │ │ │ │ │ORIF is indicated.(股骨骨折沒有明│ │ │ │ │ │ │顯位移,沒有INFH【股骨頭缺血性壞死│ │ │ │ │ │ │】之跡象,適合開放性手術及內固定治│ │ │ │ │ │ │療) │ ├─┼────┼───┼──────┼────┼─────────────────┤ │8.│廖振宏 │梁文雄│98.05.27急診│無 │ │ │ │ │ │當天開刀 │ │ │ ├─┼────┼───┼──────┼────┼─────────────────┤ │9.│陳柯準 │葉慶年│98.06.09急診│無 │ │ │ │ │ │98.06.10開刀│ │ │ ├─┼────┼───┼──────┼────┼─────────────────┤ │10│林煥章 │陳俊步│98.07.09門診│無 │ │ │ │ │ │98.07.10開刀│ │ │ ├─┼────┼───┼──────┼────┼─────────────────┤ │11│陳林說 │陳俊步│99.01.20急診│無 │ │ │ │ │ │99.01.21開刀│ │ │ ├─┴────┼───┴──────┴────┴─────────────────┤ │備 註│1.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5月16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