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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靈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靈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靈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靈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①②罪);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③④罪);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⑤⑥⑦罪);上揭第①至⑦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⑧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⑨罪);上揭第⑧⑨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9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第①至⑦罪、第⑧⑨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其於97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2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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