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靈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靈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靈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靈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①②罪);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③④罪);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第⑤⑥⑦罪);上揭第①至⑦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⑧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刑簡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⑨罪);上揭第⑧⑨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9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第①至⑦罪、第⑧⑨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其於97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2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