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將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補充為「民國97年3月2日10時30分許」,並將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行「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補充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另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書之報告編號更正為「第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 淑 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