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晏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晏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馬宴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馬宴珏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詳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13 件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55號判決分別判處其中11罪有期徒刑各5 月、1 罪有期徒刑6 月、1 罪有期徒刑7 月(詳如附表編號3 至15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3 件施用第一級毒品、3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90 號判決分別判處3 罪各有期徒刑8 月、3 罪各有期徒刑6 月(詳如附表編號16至21所示,而如附表編號18、21所示之犯罪日期聲請書均誤載為100 年4 月23日,俱更正為100 年4 月13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共3 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