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建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建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3 號、98年度訴字第293 號、98年度訴字3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0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其於98年10月5 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9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