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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仁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仁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仁豪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鍾仁豪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4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53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 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而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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