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應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上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文壹枚、扣案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章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應遠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7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確定,復於101 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上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文1 枚、扣案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章1 枚,均為被告偽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37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 年10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支票背面上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文1 枚、扣案偽造之「聖玄企業社」印章1 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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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發票日│付款銀行│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受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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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鎮營造│100 年│彰化商業│64,477元│NH0000000 │聖玄企業社│
│工程股份│5 月31│銀行台中│ │ │ │
│有限公司│日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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