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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錦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二、受刑人陳錦堂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埔刑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附表編號1 所示)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如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各1 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 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江宗祐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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