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宏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竹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9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吳 金 玫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