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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1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小琴李昇蓉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8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勝倫
被告
陳秋通
被告
林文邦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文邦收受贓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文邦故買贓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林文邦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均載明被告係犯上開罪名,且論結法條欄亦係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文邦收受贓物」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李 昇 蓉

法 官 林 雷 安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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