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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凃裕斗陳鈴香許凱傑

原告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
被告
媚力網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泓嵐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3樓之2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更字第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提出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㈣及所附之新証據,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2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並請原告補正起訴書附件一、二之文章全文及計算賠償之方法及依據,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何孟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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