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明異議人
- 張秋田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2 年度執更助字第9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故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張秋田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雖經上訴,然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9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100 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等情,此有各該裁判書網路列印本、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是以,異議人係對於其上開罪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檢察官所為執行殘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異議人聲明異議自應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之,始屬適法。綜上,本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指之管轄法院,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