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景國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潘景國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所處之刑均在6 個月以下,且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而得易科罰金,爰依上開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