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仲傑
- 選任辯護人
- 阮春龍律師
洪錫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7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仲傑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仲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796 號為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5 月19日送達於被告之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同年5 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本院於同日收狀),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