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4號原 告 劉宇真 劉宗宥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斌 被 告 源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秋 被 告 廖遊龍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