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智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玉卿明知如附件一、二、三所示「BOBBI BROWN」之商標圖樣及名稱,係美國商「巴比布朗專業化妝品公司」(BOBBI BROWN PROFESSIONAL COSMETICS INC,下稱巴比布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上,專用期限至如附表一編號1 專用期限欄所示;另如附件四、五所示「Rilokkuma 」之商標圖樣,係日本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2 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上,專用期限至如附表一編號2 專用期限欄所示,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且明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所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生產或授權製造,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1 月間某日起,在南投縣竹山鎮○○○巷00○0 號住處,利用該處所配置之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系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sunnyc714343」帳號,張貼販售附表二品名欄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文字訊息及相關照片,供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下標選購,而透過網際網路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嗣經警於102 年7 月5 日14時20分,在上開南投縣竹山鎮○○○巷00○0 號陳玉卿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分別送巴比布朗公司之臺灣經銷商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森克斯公司之臺灣經銷商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辨識,認為均係仿冒品,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資料列印本16張、會員查詢資料4 張、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列印本2 張、通聯調閱查詢單、如附件一至五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印列本、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 紙、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仿冒品鑑定書、拉拉熊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且有上開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際網路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101 年1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7 月5 日14時20分為警查獲時止,基於一個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其犯行之性質具有反覆性,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內為之,應屬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之集合犯,為包括的一罪。又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惟被告前揭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持續至102 年7 月5 日為警查獲時止,既屬跨連新舊商標法之一個行為,因其行為終了時點係在新商標法法施行後,即應適用現行商標法,而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基於一個意圖販賣之犯意,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而同時陳列數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以一行為觸犯數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審酌被告為專科學校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未能尊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及消費者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以謀利,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國際形象,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誠屬不該;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網路拍賣價格亦非甚高,造成損害非鉅,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分別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仿冒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供被告上網刊登陳列前開仿冒商品所使用之電腦設備,未據扣案且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 條 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 綺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商標圖樣詳見附件一至五)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 │ │ │ │ │ │ │ │ │ │專用期限 │ │ ├──┼────────┼───────┼───────┼───────┤ │ 1 │BOBBI BROWN 之商│美商巴比布朗專│⑴第00000000號│⑴化妝品(包括│ │ │標圖樣詳如附件一│業化妝品公司 │ │眼部、唇部及防│ │ │至三 │ │104 年04月30日│晒用化妝品)等│ │ │ │ ├───────┼───────┤ │ │ │ │⑵第00000000號│⑵化粧箱;手提│ │ │ │ │ │袋;化粧包及化│ │ │ │ │109 年07月15日│粧袋等 │ │ │ │ ├───────┼───────┤ │ │ │ │⑶第00000000號│⑶化妝用刷及化│ │ │ │ │ │妝品用挖棒;梳│ │ │ │ │105 年02月29日│妝用海綿等 │ ├──┼────────┼───────┼───────┼───────┤ │ 2 │Rilakkum之商標圖│日商森克斯股份│⑴第0000000號 │⑴塑膠製盒;塑│ │ │樣詳如附件四至五│有限公司 │ │膠製包裝容器等│ │ │ │ │111 年01月15日│ │ │ │ │ ├───────┼───────┤ │ │ │ │⑵第00000000號│⑵書包;手提包│ │ │ │ │ │;錢包等 │ │ │ │ │108 年06月30日│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仿冒商標資料) │ ├──┼───────────────┼──┼────────────┤ │ 1 │仿冒BOBBI BROWN BB霜 │9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⑴所示 │ ├──┼───────────────┼──┼────────────┤ │ 2 │仿冒BOBBI BROWN 刷具筒 │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⑵所示 │ ├──┼───────────────┼──┼────────────┤ │ 3 │仿冒BOBBI BROWN 刷具包 │5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⑵所示 │ ├──┼───────────────┼──┼────────────┤ │ 4 │仿冒BOBBI BROWN 刷具 │13個│詳如附表一編號1⑶所示 │ ├──┼───────────────┼──┼────────────┤ │ 5 │仿冒BOBBI BROWN 海綿粉撲 │98個│詳如附表一編號1⑶所示 │ ├──┼───────────────┼──┼────────────┤ │ 6 │仿冒Rilakkum手機殼 │16個│詳如附表一編號2⑴所示 │ ├──┼───────────────┼──┼────────────┤ │ 7 │仿冒Rilakkum罐子 │2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2⑴所示 │ ├──┼───────────────┼──┼────────────┤ │ 8 │仿冒Rilakkum包包 │10個│詳如附表一編號2⑵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