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勝倫
- 被告
- 陳秋通
- 被告
- 林文邦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文邦收受贓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文邦故買贓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林文邦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均載明被告係犯上開罪名,且論結法條欄亦係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文邦收受贓物」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