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李宜娟、林依蓉、林雷安
- 法定代理人謝夙彥
- 被告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江登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被 告 江登逢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適用法條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林 雷 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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