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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林依蓉林雷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夙彥
被告
江登逢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適用法條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

               法 官  林 雷 安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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