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小琴吳金玫楊捷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仲傑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洪錫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訴字第79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仲傑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仲傑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796 號為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5 月19日送達於被告之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號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受僱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同年5 月28日具狀聲明上訴(本院於同日收狀),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楊捷羽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