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